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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全流通時代下可能通過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手法牟利、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17日發布了《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
這份將于6月1日起實施的指引明確規定,中小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承擔忠實勤勉義務,當自身利益與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產生沖突時,應當將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不得利用其控制權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為充分保護中小股東的知情權,深交所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或減持公司股份達到公司總股份1%時應當及時作出公告;在出售后導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30%或出售后導致其與第二大股東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額少于5%時應對出售的原因、進一步出售或增持股份計劃等事項及時做出公告。
按照深交所要求,中小板公司如最近一年受過公開譴責,或受過兩次以上通報批評處分,或被警示過退市風險,擬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在出售前兩個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對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原因等事項說明。
深交所還鼓勵中小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增發、重大資產重組、重大資產購買、重大擔保、分拆上市、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的表決中將其表決權限制在表決權總數的30%以內,并在上市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以提高中小股東在重大事項表決中的作用。
這份指引共七章57條條款。為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板相關制度建設,深交所近期還將陸續出臺《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分類監管管理辦法》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考核管理辦法》,并適時推出網上實時信息披露制度、彈性保薦人制度,通過從嚴監管,把中小板建設成“誠信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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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廣懷
編輯:
喻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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