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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新華社刊載杭蕭鋼構案進展的新聞。繼中國證監會對杭蕭鋼構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司法機關開始對杭蕭鋼構案中內幕交易的相關責任人與犯罪嫌疑人羅高峰(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向東、陳玉興(涉嫌內幕交易罪)執行逮捕,這說明對杭蕭鋼構案的處理開始向縱深發展。
應該說,中國證監會查處杭蕭鋼構公司虛假陳述案是十分迅速的,而司法機關現在查處羅高峰等人內幕交易案也同樣是快速。如果羅高峰等人最后被檢察院提起刑法訴訟,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這些內幕交易犯罪實施人,若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若情節特別嚴重的,則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杭蕭鋼構案發展到這一步,應該說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早在5月21日,杭蕭鋼構公司就公告稱,其原證券事務代表羅高峰被公安機關帶走,協助進行調查。同時有媒體載稱,羅高峰是在5月9日被叫走的,除了他之外,杭蕭鋼構還有其他非高管人員和參與炒作杭蕭鋼構股價的部分私募基金人員(有的以前還在杭蕭鋼構工作過),也被公安部門帶走協助調查。通過網上檢索,發現陳玉興也曾任杭蕭鋼構公司證券事務代表、證券辦主任,并持有河北杭蕭鋼構有限公司1%的股權。現在看來,當時媒體所載不假。羅高峰協助調查后犯罪線索被查實,那么,就轉入逮捕并被提起刑事訴訟。
作為杭蕭鋼構案中案的羅高峰等人內幕交易案,目前進入司法處理狀態,同樣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早在杭蕭鋼構300億大單曝光、股價出現十余個漲停板時,許多媒體與法學界在質疑杭蕭鋼構公司是否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的同時,也開始分析猜測杭蕭鋼構案里是否還存在操縱市場行為與內幕交易行為。當杭蕭鋼構公司因虛假陳述被中國證監會處罰及羅高峰被要求協助調查之時,這個答案的輪廓已經變得比較明確了。現在看來,這種分析和猜測是有道理的。從國際證券市場來看,很多情況下,出現虛假陳述行為往往不是孤立的,經常同操縱市場行為與內幕交易行為互為聯系、互為表里。今天,杭蕭鋼構案中已經涉及虛假陳述行為和內幕交易行為,是否還存在操縱市場行為,還有待觀察,也需要證券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根據調查做出結論。需要指出的是,羅高峰等人實施的內幕交易犯罪行為中,并不必然表明杭蕭鋼構公司存在法人犯罪,是否存在法人犯罪,則有待于證券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根據調查做出結論。
在中國證券市場完成全流通與進入牛市以后,內幕交易行為乃至操縱市場行為已成為近期非常突出的違法違規現象,其中,因內幕交易而被查實的案件有: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下屬的成長先鋒基金經理唐建“老鼠倉”案,天山股份原副總經理陳建良內幕交易案,聯合證券分析師宋華峰等人因涉嫌內幕交易案等,羅高峰等人內幕交易案只不過是新增加了一起而已。
就目前中國的反內幕交易及反操縱市場的法律體系而言,內容尚不夠具體細化,線條較粗,有待進一步加強,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出臺,這些法規體系并不能適應在目前牛市環境下的法律需求。而且,這些法律法規更多的是針對熊市環境下的違法犯罪而言,如果今后出臺股指期貨產品與做空機制,那么,今后還需進一步完善調整,其前瞻性不足。現行反內幕交易及反操縱市場的主要適用法律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與《刑法》等幾部,雖然,中國證監會近期已補充出臺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但這些還遠遠不夠。
有媒體載稱,中國證監會已經制定了《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草案和《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草案,這些文件草案在現階段盡快出臺是非常必要的,將有利于健全和細化反內幕交易和反操縱市場規則體系,而最高人民法院也應當盡快制訂反內幕交易和反操縱市場司法解釋,使《證券法》中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規定落到實處。由此,通過行政處罰、刑事制裁和民事賠償三位一體的法制管道,加大對內幕交易行為與操縱市場行為的懲罰力度,特別是強化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而提高違法犯罪人的違規違法成本,以此完善證券市場秩序與掃除證券市場規則的盲點,達到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全面震懾并凈化市場之目的。
(作者為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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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一欣
編輯:
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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