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展警示錄:手莫伸 伸手必被捉(4)
專家:司法解釋“給老虎裝鋼牙”
這是“兩高”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
-本報記者 朱寶琛
內幕交易最新司法解釋出臺之后,被證監會移交公安機關的第一人出現。
9月20日,華昌達發布公告稱,9月19日華昌達收到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傳真件《十堰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十堰公刑立字[2012]第9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公司董事長顏華涉嫌泄漏內幕信息案立案偵查。
內幕交易,一直是監管層重點打擊的行為。但是,還是有人鋌而走險,抱有僥幸心理,希望能從中獲得不菲的收益。不過,隨著今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監管層對于內幕交易的打擊可謂是有了更加明確的法律準繩。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
據了解,《內幕交易解釋》全面系統地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幕交易解泄露內幕信息定罪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內幕交易解釋》旨在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在內容上既充分吸收了中外法學理論研究成果,又合理借鑒了國外成功司法經驗;既保證了合法性,又力求有所突破,準確把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的發展態勢和規律。
同時,根據最高法的規定,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次以上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于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業內人士也是更多的予以肯定。
業內人士表示,在現實中,內幕交易犯罪實際違法成本很低,而收益巨大,被發現的幾率低主要在于舉證難。而該司法解釋在于對從事內幕交易人員的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認定等方面做了適當放寬,即便當事人主觀不承認,但從客觀上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利益關聯程度可推定是否存在內幕交易,降低了舉證難度,有利于打擊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李曙光認為,司法解釋將相關人員動議、籌劃或執行初始時間認定為內幕信息形成之時,有利于回擊涉案人員對于購買相關股票是在內幕信息形成之前的狡辯,從而壓縮內幕交易的操作空間。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認為,這是涉及內幕交易的第一個司法解釋,內容基本上是過去司法實踐與行政執法實踐的總結,有效地補充了證券法的不足,尤其是在內幕信息涉及人員的范圍上給出了合理界定。《司法解釋,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范圍,有助于減少內幕交易案件的發生。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態勢。統計顯示,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審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的信息是,通過對近五年來司法機關查處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的研究和分析,與普通犯罪相比,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呈現出三方面特征:其一是社會危害大。證券、期貨犯罪涉案金額大,社會影響面廣,涉及投資者眾多,嚴重危及資本市場運行安全和經濟社會秩序。其二是專業性強。資本市場關系復雜,技術手段先進,涉及證券、期貨犯法律、會計、計算機和網絡通信技術等諸多領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深的專業背景,熟悉資本市場運行規則和信息技術。其三是查處難度大。證券、期貨交易具有無紙化、信息化等特點,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聯網、3G通信等先進技術傳遞信息和意圖,加大了事后取證的難度,導致實踐中查辦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數量與實發案件數量相差甚遠。統計顯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調查的只有153件。
“內內幕交易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不斷為國家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階段性成果。”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它的出臺,對于指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正確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增強資本市場監管力度,有效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將會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司法解釋的出臺,被業界稱之為“老虎裝上了牙齒”,但是,業內人士認為,完善證券期貨相關法規,長路仍漫漫。目前仍有四大缺憾,令業內人士略感惋惜并充滿期待:第一大缺憾在于僅出臺了關于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而與之同時開始討論的操縱市場、老鼠倉司法解釋未能出臺;第二大缺憾在于證券期貨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尚未出臺;第三大缺憾在于證券期貨司法專門化剛起步不久;第四大缺憾在于執法和解制度未能納入相關法律。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認為,由于當前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導致證監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嚴厲打擊操縱市場和“老鼠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涉案人員法律責任時“心有余而力不足”,已經出現或將要出現的“重罪輕判”案例,未能嚴懲違法者,導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質疑,挫傷廣大投資者信心。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保生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有關操縱市場、內幕交易以及老鼠倉的證券侵權行為的民事司法解釋,對案件的訴訟時效、受理與管轄、訴訟方式、行為認定、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歸責與免責事由、損失認定等重要方面進一步細化規定。同時,建議取消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前置條件、引入集團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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