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憲忠:制度現代化的演進取向與路徑選擇(2)
但公民自由也必須具有選擇邊界,而不是為所欲為或任意妄為,更不是無政府主義。任何一個人的主體自由都不能給他人或社會帶來傷害,否則就會因為個人無節制和彼此報復而出現相互傷害,并最終導致無序狀態和彼此施暴的全都不自由,因此自由需要規則保護和適度節制。自由因此而成為共同體成員共同認可的法律規則范圍內的自由,即“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或附加有責任約束的自由,但前提條件是法律正義或規則公平,這是自由選擇的制度保證。在現代社會中,一切文明法律的實質,均在于保護公民的自由選擇權益。在法律正義和規則公平的語境下,只要法律不禁止,人們就可以自由行動,在此意義上也可以將自由理解為“法律禁止之外的自由”。 阿馬蒂亞•森曾深刻迪指出:“個人自由就其實質而言是一種社會產品,(1)通過社會安排來擴展個人自由;(2)運用個人自由來不僅改善單個人的生活,而且使社會安排更為恰當和富有成效?!睙o論是從物本主義到人本主義的發展躍升,還是從官本主義到民本主義的發展轉型,其核心意義在于對絕大多數人自由發展權利的理念重視和制度尊重。在實質意義上,政府公權機構僅僅是一個為全體國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的委托代理機構,這就是人民納稅和政府存在的唯一合法性理由,也是衡量政府效能優劣的唯一標尺。國民大眾將會根據政府為他們提供服務的狀況,最終決定是用手投票還是用腳投票,這就是人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治國安邦之道。
自由具有廣普性,自由覆蓋的是全體共同體成員,而不是少數人的特權自由。自由排斥任何特權,如果一個社會長期充斥著大量的特權現象,只有少數人擁有“橫行霸道”、“為所欲為”的特權自由。也就昭示著一個由少數人構成的特權階層存在,同時也就意味著絕大多數公民的不自由。美國著名發展經濟學家德布拉吉•瑞(Debraj Ray)教授指出,“我們絕不應該迷失經濟發展的目的,那就是以人為本,提高他們的生活條件,擴大他們的選擇余地”,“任何一個聰明人都不會相信,人均收入就是發展的全部內容……這也是我們關于世界的一個信念”。作為主體發展保障的自由權利才是最重要的東西。公民自由本身就意味著全體國民的主體發展,自由不僅是一切發展的重要手段,更是所有發展的首要目的,自由有著促進公民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豐富而實質的重要首選意義。在所有的社會發展選擇序列中,再也沒有比自由更加重要的事情,民主、法制、科技和財富等發展要素也是因為自由而內生,并可視為國民自由發展的函數。
二、制度現代化的實現路徑:民主導向
如果說自由是一種獨立分散的個人自愿選擇、自主選擇和自利選擇,是每個公民個體發展的微觀私人選擇,那么民主就是一種整合加總意義上的集體選擇、社會選擇和政治選擇,是共同體全體成員的宏觀公共選擇。由于公共選擇的全部成本(包括機會成本)最終都要由全體公眾來支付,也由于公共選擇會從根本上涉及全體公民的長期發展利益,更由于公共選擇優劣會決定社會大眾的整體發展質量,因而國民大眾既有充分理由更有正當權利,通過民主制度來充分監督和有效參與公共選擇過程。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布坎南(James Buchanan)曾“把民主定義為通過討論來治理國家”,并指出“如果用它來嚴格地描述一種統治方式,即多數人的統治”。民主是一種由多數人意見決定和表達多數人發展訴求的制度安排方式,實質上就是集體行動決定個人行動的選擇機制。民主提供了公眾討論和社會參與的基本路徑,因而對于社會公共選擇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阿馬蒂亞•森曾明確地認為:“在獨裁統治下,人民不需要思考,不需要選擇,不需要做出決斷或者表示同意。他們所要做的一切就是服從……在民主制度下,人們趨于得到他們要求的東西。更重要的是,他們一般不會得到他們不想要的東西。”因此,民主作為自由的實現手段和表達方式,可以防止殃及絕大多數人的最壞情況發生。任何其他非民主性質的“公共選擇。由都不可能體現和代表全體公民的發展訴求,甚至不能視為嚴格意義上的公共選擇,從而具有公眾被綁架的社會性質。
197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哈耶克在其《自由憲章》一書中曾明確地指出:我們之所以提倡、贊成和崇尚民主制度,“主要有以下三個理由:民主是迄今發現的和平地解決利益沖突的唯一辦法;民主是提高公眾對公共事務理解水平的有效辦法;民主是個人自由的有效保障”。民主與自由的關系既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也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通過公眾討論和多數人意見來決定國家的制度安排,或進行某種公共選擇,可以為個人自由選擇提供最基本的防護保障和程序設置,防止個別人或少數人的意志專斷,使公眾和個人的意見偏好得以充分地表達出來,政府在進行公共決策過程中也能夠知道公眾在期望什么,從而不至于做出損害絕大多數人利益偏好的不當選擇——公害決策。
如果沒有民主,公眾就不可能參與和討論公共選擇的有關政策,集體行動就會被極少數人甚至一個人(暴君)所左右,這件事本身就是一種發展權能(權力與權利)的不平等和不均衡,就是少數人權力(power)對多數人權利(right)的一種強制或剝奪,通常會使多數人陷入一種很被動甚至很悲慘的境地。著名學者馬克斯•韋伯在其《經濟與社會》中深刻地指出:“權力意味著在一種社會關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么基礎之上?!比魏握嬲裰鞯恼鎸嵒A,都應該是事實上也是立足于個體自由主義原則的,自由總是指向絕大多數人性質的公眾選擇自由,而不是少數人性質的官員自由和政府自由。阿克頓(Lord Acton)勛爵認為:“真正的民主原則,亦即任何人都不得享有宰制人民權利的原則……亦即不得強迫人民做他們不愿意做的事情的原則……亦即每個人的自由意志將盡可能獲得解放的原則?!泵裰魇枪餐w所有成員個體自由偏好的共同展示形式和社會實現路徑,自由則是民主的活力內容和終極目的,當自由與民主兩者高度統一時,我們就可以認為制度安排處于人性化發展的最優狀態。
民主在通常情況下是一個好東西,公民自由一定會通過民主方式而獲得社會表達,或者說真正民主表達的一定是絕大多數個體的發展偏好和自由取向,否則就沒有什么實質性的民主可言。但民主既可能僅僅流于形式,也可能剝奪一部分人甚至大部分人的自由選擇權利。根據阿羅(Kenneth J.Arrow)不可能性定理的啟示,社會選擇不可能將所有個人偏好統一為一個全體人員所共同認可的社會偏好,也就是共同體的所有人絕不可能都是一個完全相同的意見。而民主采納的卻是多數人的意見,也就是沒有采納少數人的意見。從理論上說,在100%的公民都參與民主投票的情況下,最少只要有51%的人同意的方案,就可以付諸集體行動,從而有可能形成51%的多數人對49%的少數人的權利剝奪和專斷暴政。更甚的情況是,如果在民主投票時有一部分人因自動棄權或其他原因而不參與投票過程,即不是100%的人全部參與投票,譬如只有80%的人參與投票,這時41%投票人的偏好意見就會形成公共決策選擇,而其余59%多數人的偏好意見未被采納。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布坎南在其《財產與自由》的著作中富有啟發意義迪指出:“多數人的暴政與其他形式的暴政一樣真實,而且實際上,它可能更為危險。”哈耶克曾深刻地指出:但政治市場里民主“競爭的價值完全在于它為那些不被采納的少數人的觀點提供了一個占據支配地位的機會”。最起碼是能夠獲得展示和表達的機會,而不至于像暴君專制、專權的制度安排下那樣,實行思想國有化和輿論一律,就連言論自由表達的起碼權利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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