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信系統健全過程中,為控制行業風險,建議監管層對各平臺借款實施分級管理,在引導平臺項目端向小額分散的小微企業、個人借款傾斜的同時,對于單筆大額借款(例如500萬以上)實施報備制度。
P2P行業發展至今,一直被冠以“監管缺失”的標簽。新年伊始,銀監會架構調整,普惠金融部成立,似乎一切都在預示著2015年P2P行業將迎來真正的“監管元年”。
進入三月,全國進入“兩會時間”,有關于互聯網金融特別是P2P網貸行業監管的提案成為了一大熱點。如何規范P2P行業發展,如何避免跑路潮,以及如何保護投資者利益,這是議員們關注的焦點,也是P2P行業面臨的一大問題。
作為業內人士,我期待監管盡快落地,同時對于P2P監管也有著自己的思考。
盡快設立行業門檻
行業正規,必先立規。P2P需設立準入門檻,避免但凡擁有小規模資金的創業者都來從事P2P,避免缺乏基本金融風控能力的平臺快起快倒。我認為,行業準入門檻應該包括三方面:從業人員資質門檻、資金門檻、安全技術門檻。
P2P具有互聯網和金融的雙重屬性,并具有規模大,管理幅度廣的特征,因此高管團隊中金融人才、互聯網人才、管理人才均要有適當占比。從金融屬性來看,P2P的核心是風控,根據平臺業務規模,建議風控團隊和審批團隊中必須有一定比例的人員(至少達到50%)在銀行做過3年以上風控或者在信貸公司做過3年信審。 從互聯網屬性來看,IT團隊的技術人員必須通過公安部的二級安全認證。
注冊資本體現了公司實力,也體現了平臺的風險抵御能力,目前來看,以2000萬作為一個門檻還是比較合適的。
在安全技術門檻上,(1)平臺應擁有健全的災備系統與災備制度,例如: 數據庫被盜取對網站來說是最大的問題,一個平臺所有的核心數據、投標記錄、充值記錄都在數據庫中,為了保障數據庫的安全,建議監管層強制要求平臺在異地進行備份;(2)平臺應有一家簽約的網絡安全服務商。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主要指公眾公司通過各種報告形式,將公司及相關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傳統金融行業,例如銀行、基金、信托公司都已有著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雖然P2P行業是一個新興的行業,但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已經勢在必行。
我建議在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時,可以從對監管層披露和對投資者披露兩方面著手:
第一,建立合規報數體系。由普惠金融辦和金融局牽頭,建立針對P2P平臺的報數體系,制定報數規則,設計電子報數系統,并成立統一數據庫。同時,監管層應強制要求P2P平臺定期通過報數系統匯報平臺的信息和數據,并對違規平臺進行行政處罰。建立報數體系后,監管層可根據平臺披露數據對運營出現問題、風險系數較高的平臺提前預警,對投資人進行風險引導。
第二,引入年報監督,平臺定期向投資人公開平臺成交金額、貸款數據、社會責任等信息和數據,方便投資人及時了解平臺的經營動向。
建議設立P2P征信中心
P2P是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借貸信息服務平臺,而中國目前信用管理體系并不健全,征信的缺失導致國內P2P公司難以通過純線上模式做大體量。我們希望監管層可以盡快完善征信管理。
數據是各家企業的核心資產,做征信的機構之間存在競爭,想要實現信息數據的共享可行性不高,建議由中國網貸協會牽頭、央行征信中心指導,設立P2P征信中心,平臺可以通過征信中心查詢借款人資料,并以付費的方式從征信中心購買專業征信報告。
此外,目前銀行等機構的數據在標準、格式和定義上都類似,但民間機構的交易數據形態各異,對數據的定義不同、業務操作規范不同、授信標準也不同,很難形成統一的數據標準供行業共享。為方便未來P2P平臺可以有效接入現有征信體系,建議監管層可以對民間征信的模板進行統一規范。
在征信系統健全過程中,為控制行業風險,建議監管層對各平臺借款實施分級管理,在引導平臺項目端向小額分散的小微企業、個人借款傾斜的同時,對于單筆大額借款(例如500萬以上)實施報備制度。
盡快進行互聯網金融立法
美國對P2P借貸實行多部門分頭監管、州與聯邦共同監管的管理架構。各個監管機構依托現有法律對P2P借貸的業務進行監管。P2P借貸面臨著三大類法律的監管:證券監管法案、銀行監管法案和消費者信貸保護法案。
反觀國內,P2P發展在中國碰到最大的問題是法律滯后。目前,《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均對P2P業務設計的相關環節有所約束,《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也可對假以P2P名義的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行為進行懲處。但是這些都是基本法,針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法律以及細則卻還是空白。
在P2P平臺實際運作過程中,我們發現平臺存在著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紅線等法律風險,為降低平臺法律風險,高檢高法應盡快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紅線的劃定、平臺資金池的界定、平臺身份界定等方面進行明確。
我們希望相關部門能夠盡快進行互聯網金融立法,建議在全面立法條件尚不具備的情況下,可先就分類共性的產品形成規范,作為各級法院審判的依據,在此基礎上再討論互聯網金融全面立法。
在立法尚未完成前,為了讓P2P業務中有法可依,建議高檢高法可以選擇P2P典型的案例判決作為判例,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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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網首席運營官,畢業于澳大利亞悉尼大學,2010年與胡舒立及其團隊創立財新傳媒,任人力資源執行總監 。2013年參與成立金信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