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問題,那么多?有人說,先天不足,后天發育不良。颯姐認為,多因一果,鼓勵創新發展與金融基礎設施匱乏的矛盾突出,法律制度的滯后與監管套利的野心并存,最終導致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風險非常高。
1、互聯網金融的基礎設施匱乏
應該說中國的傳統金融行業并不發達,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后。其中,征信、評級、動產登記等方面都有待提高。央行征信系統現有的數據有限,之前一直有專家呼吁將“交通違章信息”納入央行征信系統內,這些數據對互聯網金融公司判斷個人是否對法律有敬畏具有較強的相關性。我國的評級機構發展比較滯后,出具評級報告粗糙且實用性不強。另外,我國動產登記制度和登記系統都不完善,現在比較成熟的動產登記僅限于車輛登記等少數幾類。其他動產的查閱和核實比較困難。如果要開互聯網金融這輛車,就得先建設好一條合格的馬路,否則,步履維艱。
2、現有法律法規相對滯后
“創新就是要違法”,這個觀念被很多創客認可,著實讓人捏一把汗。誠然,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是因為法律屬于上層建筑,要依據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這就有個時間差。另外,法律需要維護其尊嚴和穩定性,朝令夕改不利于企業、百姓預判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但,法律是分層次的,我們會分為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違反第一層次的法律,后果是喪失自由乃至生命,這也是我們極力反對企業去做某些行為的原因。違反第二層次的法律,后果是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一般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員沒有牢獄之災。違反第三層次的法律,后果是支付訴訟成本和賠償。作為法律人士,我們只能建議互聯網金融企業盡量避免,前兩個層次的法律風險;對于抗法律風險能力比較小的國企、上市公司,則要全面防控法律風險。
3、互聯網金融的婆婆多
如今的互聯網金融平臺,不單純搞P2P或股權眾籌或金融產品代理銷售中的一種,而是混業經營的情況越來越多。央行、銀監、證監如何監管成了眾矢之的,本人個人的觀點是按照具體業務門類進行分別監管,而不是對某一主體進行一攬子監管。如果一個平臺既有網貸,又有股權眾籌,那就分別由銀監會和證監會監管。涉及第三方支付、征信等方面由央行來負責管理。也有朋友說,還是混業監管吧,大一統比較好,這個設想可以,關鍵是既然已經有這樣法律架構和分業監管的制度安排,就應當首先遵守,其次改造。而非破壞規矩,再建立規矩。
綜上,互聯網金融擁有強大的生命力,我們希望他的路走得更長更輝煌。但應當正視現有各類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未雨綢繆,在這樣一個時間節點上,穩扎穩打,萬不可以身試法。畢竟,這是一個“剩”者為王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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