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行業是現有金融體系之外的有益補充,充分延展了傳統金融的服務半徑。是應該被鼓勵發展的一個行業。對于監管的討論,首先應該基于這一理念。
互聯網金融P2P(Peer to Peer),從2013年開始變得炙手可熱,這種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個人對個人、點對點的借貸模式,引發了互聯網行業、金融行業、民間金融、監管機構等等的廣泛關注。隨著行業快速發展,對于P2P行業的監管也被提上日程。
P2P之所以被廣為關注且為專家、監管所熱議的一個核心原因在于,許多人在P2P身上看到了進一步推進普惠金融的可能性,P2P通過打通“出借人”一端的渠道而使更多社會資金進入了小微、個人貸款領域,服務了需要服務的人,為缺少資金的小微企業創新出一條直接有效的“供血”渠道。所以說,P2P行業是現有金融體系之外的有益補充,充分延展了傳統金融的服務半徑。是應該被鼓勵發展的一個行業。對于監管的討論,首先應該基于這一理念。
當然,作為行業的從業者,我認為不管是對于互聯網亦或金融行業,完全依賴用戶選擇,讓用戶去“用腳投票”的完全市場化模式,顯然是走不通的,因為互聯網金融服務對大眾利益有影響。伴隨越來越多的風險事件,行業的良性發展也依賴監管明確指引。
對于監管來說,最迫切的恐怕是定義何為P2P,只有明確定義了什么樣的服務屬于P2P才能在“正本清源”的基礎上規范行業的健康發展。P2P自進入國內后相較于最早的英國模式產生了許多變化,很多新的功能屬性因為種種原因被加入進來,比如擔保、線下的信貸、理財銷售等等。雖然由于P2P業務的復雜性,及與互聯網結合所帶來的在地域、門檻、用戶方面的挑戰導致監管細則的出臺尚需一段時間,但是P2P目前開展業務所包括的很多金融功能是可以被區隔開來的,各金融功能各自的監管法規也是齊全的。實際做了小額貸款業務的就申請小貸牌照,承諾擔保的就申請融擔牌照,有資金池的就申請民營銀行,這樣將P2P業務按功能拆分監管的方法不失為可以探索的方向。
另一方面,行業迫切需要在準入門檻上加以一定的限制,從行業人員從業資格,資本備付金規模,信息系統安全性要求等方面加強從業機構的安全、合規性,保護出借人的利益。
許多牽涉到需要多個行業協商推動的東西則更需要監管的介入及支持,比如第三方支付與P2P機構、銀行之間的數據交換,銀行賬戶的托管,投資人虛擬賬戶的實名制、隔離,SPV及P2P機構破產的資產保護隔離等。
更重要的是,P2P從業機構應該在監管的指引下,切實加強消費者保護,建立合格投資人標準,完善信息披露,風險揭示等最低標準,保護消費者與投資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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