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財經 > 深度解讀 > 正文 |
|
因禍得福
從某種意義上說,中消協能夠吃上“皇糧”,還是從“歐典地板事件”中“因禍得福”的。業內人士分析說,如果沒有那次事件以及隨后“3·15標志”的壽終正寢,想吃“皇糧”恐怕還要等上一陣子。
2006年遭到央視曝光,并且引起社會軒然大波的歐典地板,擁有中消協授予的“3·15標志”。記者了解到,該獎項設立于2000年,“除了這個發牌,中消協基本沒有其他的社會籌資渠道。”一位中消協內部人士向記者表示。
這位內部人士告訴記者,歐典事件后,國家工商總局主要領導專門要求中消協對此事進行匯報。在匯報中,中消協的“社會籌資”問題及道德風險被擺上“桌面”,而這也恰是中消協“因禍得福”的開始。
中消協的社會籌資實際誕生于“差額撥款”的財政制度之下。自1984年正式成立以來,中消協的財務制度便是由中消協上報全年運營所需費用預算,財政部批準,而后由中央財政撥付其中一定比例的資金——即為差額撥付,剩余所需經費,由中消協自行解決。
記者了解到,“差額撥款”模式下,財政部給予的財政撥款比例較低。上述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長期以來,中消協得到的“差額撥款”大概只能滿足中消協編制內人員(含退休職工)的工資、租用辦公場地以及日常辦公費用的所需支出。
然而,中消協若要履行正常的協會職能,其業務活動也必須有經費支撐,“這部分的缺口一度就是靠‘3·15標志’的活動籌集。”上述中消協內部人士對記者說。
這位人士告訴記者,“3·15標志”實際上并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但他拒絕透露具體的數額,“我只能告訴你,其實這個數額并不高。”對于2000年設立以來的“發牌總量”,這位人士也諱莫如深,只是籠統地表示,起碼有幾十個。
對于這種籌資方式,當時的政府給予了認可,其依據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1條對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性質的界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而作為社會團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對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也正是基于這些依據,財政部在2000年專門同意了中消協授予企業“3·15標志”的“社會籌資”的屬性。
“這種籌資方式其實是一個無奈的選擇。”前述內部人士告訴記者:“消協要履行職能就必須要有經費支持,但財政撥款部分有限。其他社會團體可以通過向會員單位收取會費實現社會籌資,中消協的會員實際上是中國所有消費者,中消協是不能直接向消費者收費的,因此只有向企業籌資,但這種方式顯然也有很大的弊端。”
記者掌握的情況表明,“3·15標志”的授牌前調查,主要是根據對該企業的社會榮譽和投訴情況來確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資金、技術手段,無法對企業進行周密的調研和檢測,只能要求企業獲得“3·15標志”后,承諾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當出現消費爭議時主動解決。因此,存在著一定的“道德風險”,“歐典地板事件”亦是如此。
在聽取這包含上述情況的匯報之后,國家工商總局分管領導做出指示,要求中消協不要再進行此類授牌活動。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中消協授予企業“3·15標志”活動自2006年下半年終于壽終正寢,但它為中消協換來的,卻是期盼已久的“皇糧”待遇。
誰的消協?
“大家對中消協的概念有個誤解。”前述內部人士告訴記者:“中國消費者協會實際上是指中國所有的消協組織,而平常大家說的中消協,實際上是它的常設辦事機構。中消協確實是社會團體,但它的辦事機構還是應該由國家財政負擔的。”
對此,中消協秘書長助理丁世和有著更詳細的理論闡述,記者在中消協官方網站上看到,一篇由他署名,名為《關于消費者協會的性質、職能及其定位的分析》的文章是這么闡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2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應當”作為法律語言就是“必須”。因此,各級人民政府應為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創造條件,不僅從道義上支持他們開展活動,還應妥善解決消費者協會的編制和經費問題,使他們有一個好的工作條件,從而更好地發揮作用。
而在實現了“中央財政全額撥款運營”之后,對于地方消協的體制模式轉變,又有了更大的信心。中消協的意圖在于將上海的模式在全國進行推廣,首先在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消協在財政全額撥款問題上尋求突破。
在中消協2006年召開的“增強消費維權能力提高公信力”座談會上,與會的各地消協秘書長達成的共識之一就包括“抓住機遇,努力解決機構、編制、經費問題,進一步增強消協組織的生存和發展力。”
在獲知中消協身份轉變之后,一位接受記者采訪的北京市民反問道:“中消協,將是誰的消協?”——這一嚴肅的命題,擺在了人們面前。
據悉,獲得全額財政撥款的中消協,正在逐步醞釀退出受理質量投訴以及“事后維權”的領域,對于受理投訴問題,如今的中消協正在考慮盡可能進行屬地管理,而自己在日后則將更多地將精力轉移到發布“消費預警”方面。
果真如此的話,屆時誰來領銜組織跨區域的“維權活動”,恐怕現在還難有答案。
|
作者:
李樂
編輯:
liaosm
|
| Google提供的廣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