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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回收
盡管轉讓辦法在實施細節(jié)之中還有待完善,但卻為國務院國資委鞏固其對國有資產的控制力提供了新武器,并且把控制面,從央企的國有資產擴展到了地方上市國有資產部分。
“轉讓辦法的出臺,意味著國務院國資委已經將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國有股的資格審查和審批權,收到了自己的手中。”財經評論員水皮稱。
作為國務院國資委,如何最大限度地掌握和控制國有資產,是其責任和目的。與一些地方國資委強烈的減持沖動相反,國務院國資委對一些優(yōu)質國有企業(yè),有著強烈的增資擴股沖動。但地方國資委和央企的想法卻不同,特別是那些靠過度炒作拉升起來的垃圾股和題材股,因全流通帶來了市值劇增,急于減持套現(xiàn)。
這便不難理解國務院國資委控制國有股減持的用心:除了防止大股東利用自身優(yōu)勢大量套現(xiàn)外,更重要的是增強自身對國有資產的控制力。
其實,自1996年開始,為解決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過程中出現(xiàn)的低價出售國有股、以二級市場炒作為目的收購國有股等問題,中央逐步加強了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的監(jiān)管,并于2001年將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的監(jiān)督權全部上收中央。從具體管理方式看,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是否轉讓(劃轉)、如何轉讓(劃轉)等決定權在地方政府,也就是說地方政府一直享有對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的處置權;而國務院國資委主要負責相關國有股權轉讓的合規(guī)性審核,行使的是監(jiān)督權。
而現(xiàn)在,權力回收讓國務院國資委身兼出資人、監(jiān)督者兩重身份的境況凸顯,如何解決其身份定位,迫在眉睫。有專家稱,《國資法》之所以歷經十余年仍在難產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在于國資委的身份定位。國資法起草工作小組專家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指出,國資委目前法律定位不清,還是因為沒有解決出資人與監(jiān)督者、管理人這三者之間的關系,目前國資委同時扮演了這三個角色;而《國資法》的制訂,必須首先解決國資委的定位問題。
至于《國資法》何時能出臺,另一位起草工作小組成員劉紀鵬給出的答案是,“明年有可能上兩會。”(《中國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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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娜
編輯:
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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