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麗水警方:凱恩案件尚未撤銷 若有證據可上網公布
近日,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記者”一事,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據了解,遂昌縣公安局現已撤銷對《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并已向其本人賠禮道歉。同時,對該案件辦理情況,麗水警方也正在作進一步的調查。
針對本案的相關法律細節問題,麗水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兼宣傳處處長劉敏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警方表示:公安機關介入此事符合法定程序
遂昌“網上通緝記者”一事發生后,很多人紛紛指責,遂昌警方此舉是利用公權力壓制新聞監督。
對此,劉敏告訴記者,7月29日,麗水警方針對此事件專門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通告了遂昌警方對記者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決定的全過程。
據介紹,從5月初以來,網上連續出現“揭黑:中國企業第一貪———用89萬侵吞6億國有資產”等文章,凱恩集團遂以商業信譽被損害為由,強烈要求遂昌縣公安局立案偵查,遂昌縣公安局于5月20日立案偵查。
經調查,遂昌縣公安局發現,《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在有關媒體連續發表“凱恩股份‘偷天換日’謎團”、“凱恩股份再調查:隱瞞的關聯交易”、“凱恩股份電池業務前景不明巨額關聯交易價值幾何”、“新華資金被忽悠4700萬元接凱恩股份‘飛刀’”等四篇文章。根據仇子明公開發表文章的內容,遂昌縣公安局認定仇子明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并于7月23日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對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決定。
劉敏表示,遂昌公安局之所以會介入此事,是因為凱恩集團對此事提出了控告,“公安機關依據當事人的控告,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劉敏說,“雖然根據目前掌握的證據來看,遂昌公安局最終對本案的事實認定,不符合法定的條件,但本案辦案程序是合法的。”
公安對仇子明實施的決定是刑事拘留并非網上通緝
劉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很多媒體在報道此案的過程中,都用了“通緝”一詞,“事實上,警方從來就沒有‘通緝’過仇子明。此前遂昌警方也只是按照相關的辦案程序,將刑拘信息發布在公安局內網上,并非通緝。刑拘信息進入公安局內網只是警方可以看到,如果是通緝的話,那么大家就都可以公開查詢到。”劉敏告訴記者,二者的法律效力也不一樣。“公安局內網的刑拘信息只是請求各地公安對此案進行協助,而如果真的是被網上通緝的話,任何公民則都有權將被通緝者扭送到公安機關。”
有律師提出,“拘留是針對現行犯的,也就是現場抓住的人符合拘留條件才拘留,這個記者根本不是抓住的現行犯,談不上拘留。”
對于這一說法,劉敏表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罪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緊急措施,“實踐中,拘留包括普通拘留和先行拘留兩種程序。現行犯只是先行拘留的條件,律師這種說法,對刑事訴訟法中的拘留理解存在偏差。”劉敏說。
區別報道失實與損害商業信譽罪看是否存在故意
本案中,遂昌警方決定對仇子明實施刑拘的依據是仇子明“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
對于此項罪名,社會各界議論頗多。
浙江某省級媒體的一位資深記者說,自己從事新聞工作多年,做過很多輿論監督報道,其中也出現過因為調查采訪時不夠深入,而導致報道失實的情況。
這位記者說,一般情況下,報道出現了失實的情況后,通過道歉、更正聲明或者民事賠償等手段,事情都可以得到有效解決,“拋開仇子明的報道是否失實不說,本案為何會上升到刑事高度?”
同樣,此事件發生后,很多律師也紛紛表示,針對新聞記者的采訪活動,警方應當慎用“損害商業信譽罪”。
對此,劉敏解釋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給他人的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通俗地講,此罪與一般的新聞媒體報道失實的根本區別,在于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否存在故意,即行為人是否是故意捏造事實詆毀他人的商業信譽。
劉敏說,“就目前警方掌握的證據來看,尚不能完全排除仇子明伙同他人涉嫌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可能性,一切還有待警方的進一步調查。”
雖然刑事拘留已被撤銷,但案件的偵查仍將繼續
劉敏告訴記者,此事件引起了省、市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在浙江省公安廳的指導下,麗水市公安局組織有關專家連夜對該案的有關證據和辦案程序進行了審核。
經審核,麗水公安局認為,就目前警方掌握的證據情況看,雖然存在一定的可能性,但尚不能充分證明仇子明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遂昌警方作出的刑拘決定所依據的證據不夠充分,責令其撤銷,并向仇子明本人道歉,一些媒體報道中所提到的同案人員翁某也已取保候審。
劉敏告訴記者,麗水市公安局正在對該事件辦理情況作進一步的調查,查明情況后將會依照法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于凱恩公司的控告,麗水警方也在繼續組織力量對該案進行偵查。在調查過程中,希望仇子明本人或者其他人知情人,能夠積極向司法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據或線索,“信不過司法機關,在網上公布也可以。”
劉敏在采訪最后告訴記者說,“對于本案,麗水警方將會一查到底。法治社會,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法制日報麗水(浙江)8月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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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岳君 陳東升
編輯:
li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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