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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法律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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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點一:惡意透支的兩個限制條件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里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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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點二:非法占有的界定
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詳細]
關注點三:信用卡犯罪量刑標準的界定
根據刑法該條規定,“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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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點四:從輕處理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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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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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 持卡人和銀行都須各負責任 張海英:重罰惡意透支不能輕罰惡意發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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