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新星化工董事長陳學敏對媒體稱,該公司兩年前獲得建行3年期3000萬元貸款,不到兩年,新星化工提前清償了貸款,但就在其緊鑼密鼓謀劃上市期間,卻與深圳建行陷入一項期權財務顧問協議糾紛,或將使得新星化工背負6918萬元的巨額債務。 基于此,陳稱建行是“全球最大的高利貸公司”,而建行對陳的這一說法予以否認。[網友評論]
新星化工表示深圳總商會與建行深圳分行的“互保金貸款”,事實上為公司的長足發展發揮了關鍵而積極的作用。同時否認曾經公開指責建行深圳分行為“全球最大高利貸公司”。 [詳細]
建行稱該文章在細節描述上轉述新星化工一面之詞,并作出一些有失偏頗的判斷,該行與新星化工的期權財務顧問協議簽署真實性毋庸置疑,“貸3000萬需還6900萬”無事實依據。 [詳細]
建行深圳分行可直接獲取的利潤為2688.82萬元,加上296.79萬元的常規利息,再加上建行深圳分行的仲裁反請求申請書中要求新星化工公司支付投資入股總價款兩倍的違約金835.3228萬元,新星化工公司總共需要向建行貸款兩年期3000萬元支付的金額竟為6918.13萬元的天價。 [詳細]
新星化工董事長陳學敏和盧現友仔細回憶了當天簽約的情景后告訴時代周報記者,只是覺得有一頁紙很奇怪,沒有內容只有簽名。記者把期權財務顧問協議翻到最后一頁,果然發現那一頁只有孤零零的簽字和蓋章,無任何條款內容,且日期顯示為2010年10月13日。 [詳細]
那么到底建行深圳分行和深商會之間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隱秘呢?這份期權財務顧問協議是否是雙方利益均沾的一個紐帶? 深商會副會長陳主曾在多個公開場合演講稱,互保金制度有多么優越,很多企業為了支持這個項目自愿簽署期權財務顧問協議。 陳學敏卻表示越有實力的企業,簽署期權合同的殺傷力就越大。 [詳細]
2688.82萬元的股權性收益是新星化工董事長陳學敏按自己單方面的股權叫價(1%對應1000萬元),視同銀行自己入股后的溢價部分,而深圳建行尚未指定投資者入股,更談不上實際取得這部分收益。而另一部分835.32萬元違約金,是根據有效期權協議的約定計算得出,扣除這兩項,其貸款3000萬兩年支付成本不足300萬。 [詳細]
據了解,新星公司陳學敏總經理在任何場合從未否認過其簽署權財務顧問協議的真實性。2009年深圳分行在收到新星公司簽章的期權財務顧問協議后,因約見不到股東溝通服務事項,并未正式簽章。 直到2010年下半年建行與對方當面核實了簽署的真實性后,才正式辦理了簽章手續。 [詳細]
建行方面否認期權業務與深商會的互保金相關聯,該行尚未指定投資者入股,也談不上實際取得2688.82萬元收益。“此業務未增加企業的財務成本,銀行的回報間接來自于企業上市后資本市場對企業的認可。”建行稱。 據悉,截至今年7月,建行深圳分行發放互保金貸款99戶,其中與該行簽署了期權財務顧問協議的14戶。 [詳細]
"銀行會對公司要求一個期權的權力,銀行可以以約定的價格買入約定份額的股權,一旦公司上市,銀行可以通過中介機構代持股份,股價到理想點位時拋售股份,這部分收益代持人會分給銀行一部分,這部分收入是算作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的。”某大行深圳分行的公司業務人士表示,現在有很多銀行在做這種業務。 [詳細]
北京市律師協會金融衍生品委員會秘書長谷樹元律師認為,銀行和企業之間的這類關系怎么界定,關鍵是要看簽訂的協議是否合法合規。“監管部門要求銀行不能做投資,如果由第三方來投,銀行從中分利,要看他們之間是什么樣的合同安排,以什么形式來做。” [詳細]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銀行業人士對記者稱,去年以來銀行大力推進投行業務,建行曾廣泛宣傳其投行產品“期權通”,該產品提供的服務之一為提供適合目標公司的投資者和投資機構的信息,協助引入戰略投資者。“投融資財務顧問的利潤率較高,許多銀行都會大力做,但大銀行往往會比較保守,建行的做法如果屬實,那屬于相當激進。” [詳細]
記者從多家商業銀行了解到,開展直投業務一直是銀行心中的一個夢。雖然《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能直接投資企業股權,但事實上,不少商業銀行采取了曲線方式,試探性地在做股權投資。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國銀行,借道中銀集團投資有限公司進行了多筆股權直接投資。 [詳細]
現行《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押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限制商業銀行向一般企業和金融機構投資以及從事非金融資產交易。 [詳細]
據了解,銀行開展PE業務一般采取迂回“直投”模式和間接模式。直投模式是銀行通過境外子公司開展PE業務。目前,工行、建行、中行、農行、交行等都在香港設立了從事直投業務的子公司。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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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