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煤油三項指標增幅或回落或放緩,均發出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強烈信號。[詳細]
PMI為50.2%,國際上通常以50%作為經濟強弱的分界點。[詳細]
這一切似乎表明,中國經濟已經遇到了麻煩。[詳細]
宏觀經濟形勢低迷,進口煤沖擊、等,仍舊是煤炭成交不旺的原因。[詳細]

1996年6月1日,人民銀行放開了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1997年6月放開銀行間債券回購利率。1998年8月,國家開發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首次進行了市場化發債;1999年10月,國債發行也開始采用市場招標形式,從而實現了銀行間市場利率、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發行利率的市場化。
1998、1999年人民銀行連續三次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并要求各金融機構建立貸款內部定價和授權制度。同年,人民銀行改革了貼現利率生成機制,貼現利率和轉貼現利率在再貼現利率的基礎上加點生成,在不超過同期貸款利率(含浮動)的前提下由商業銀行自定。
1999年10月,央行批準中資商行法人對中資保險公司法人試辦由雙方協商確定利率的大額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額3,000萬,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進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嘗試。2003年11月,商業銀行、農信社可以開辦郵政儲蓄協議存款(起存金額3,000萬,期限降為3年以上)。
2000年9月,放開外幣貸款利率和300萬美元(含300萬)以上的大額外幣存款利率;300萬美元以下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2002年3月,人民銀行統一了中、外資金融機構外幣利率管理政策,實現中外資金融機構在外幣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
2004年1月1日,央行在此前二次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基礎上,再擴大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商行、城市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基準利率0.9-1.7倍,農信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基準利率0.9-2倍,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不再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規模大小分別制定。
2004年10月,人民銀行決定允許人民幣存款利率下浮,即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對其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利率, 可在不超過各檔次存款基準利率的范圍內浮動,但存款利率不能上浮。利率下浮是鼓勵商業銀行開展非利率競爭,同時為外資銀行競爭松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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