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財政是如何形成的:官商合謀的簡單邏輯(2)
編者按:我國的土地財政是如何演變形成的?下面這段文字概述了這個過程:
早在 1989年,財政部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入管理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城市土地出讓收益的20% 留給地方政府,用作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費用,其余80%按四六分成,中央政府占40%,地方政府占60%。之后,在地方政府的爭取下,中央政府做出巨大讓步,將中央財政從土地使用權出讓中分得的部分,對不同城市按85%~99%的比例返還給地方政府,返還期為兩年。土地收入逐步成為地方政府財政的重要來源。
1994年,中央政府實行分稅制改革,大幅度提高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地方政府稅收比例銳減,但所要承擔的事權并沒有相應減少。與此同時,土地收益開始全部列入地方財政收入,地方政府對土地收益的追求被最大化。
據統計,目前我國縣市中,土地出讓金收入占預算外財政收入的比重已超過了50%,有部分地區甚至占到了80%以上。全國工商聯的一個調查顯示:北京、上海、廣州三個一線城市,政府從房價中獲得的利益占比分別是48.28%、64.5%、46.94%。潘石屹說,根據他們在一線城市開發房地產的經驗,這些數據是可靠的。另一房地產商任志強認為,如果加上稅收,這個比例要超過 70%。
“拆遷條例的修改涉及到巨大的利益格局調整。涉及到政府與民眾、政府與開發商、開發商與民眾多重關系。在目前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不對稱的情況下,自然會遭遇阻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軼接受央視采訪時表示。“特別對于中國這樣一個大國,任何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它修改或者是制訂都必須要做一個系統的思考。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變成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并且做了很多實質性的修改和調整的背景下,我們必須統籌地去考慮地方政府事權和財權不匹配這樣的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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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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