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腐敗窩案8名涉案人員一審判決書 (2)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東刑初字第33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寶忠,男,42歲(1967年7月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山西省陽泉市,碩士研究生,原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行政法律處處長,住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路5號賞竹閣2樓2單元1302號(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羈押,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冠武,北京市明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東檢刑訴[2009]03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寶忠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朱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寶忠及辯護人王冠武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被告人杜寶忠在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行政法律處處長期間,利用負責“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外貿法改革后續項目”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報翻譯費用的手段,于2006年10月18日,將本單位公款人民幣86 814.2元(美金1.1萬元)取出后,將其中人民幣25 014.2元據為己有。2、被告人杜寶忠在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行政法律處處長期間,利用負責辦理宋國強、田萍訴商務部案件的職務便利,介紹北京智正律師事務所擔任該案商務部訴訟代理人。結案后,被告人杜寶忠于2006年12月間,非法收受該所執行主任潘勇給予的人民幣3.5萬元。被告人杜寶忠于2008年10月21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駐商務部監察局主動交待其上述犯罪事實。贓款已全部扣押在案。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以貪污罪、受賄罪對被告人杜寶忠判處刑罰。
庭審中,被告人杜寶忠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能主動退贓,且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工作期間表現良好,懇請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1、被告人杜寶忠在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行政法律處處長期間,利用負責“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外貿法改革后續項目”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報翻譯費用的手段,于2006年10月18日,將本單位公款人民幣25 014.2元據為己有。2、被告人杜寶忠在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行政法律處處長期間,利用負責辦理宋國強、田萍訴商務部案件的職務便利,介紹北京市智正律師事務所擔任該案商務部訴訟代理人。結案后,被告人杜寶忠于2006年12月間,非法收受該所執行主任潘勇給予的人民幣3.5萬元。被告人杜寶忠于2008年10月21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駐商務部監察局主動交待其上述犯罪事實。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杜寶忠被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贓款已全部扣押在案。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
1、證人趙成艷的證言及工商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2006年10月18日杜寶忠在亞行領取大約8萬元人民幣,交給趙2萬元人民幣作為翻譯費用。趙簽的是丈夫王琳的英文名字,當天把2.3萬元人民幣錢存入趙的工商銀行卡中。
2、證人王琳的證言,證實2006年11月至2007年6月其在新加坡出差,其銀行卡由妻子趙成艷管理。
3、證人蘇婧的證言及收條,證實2006年10月18日其收到杜寶忠支付的翻譯費人民幣4.18萬元。
4、證人潘勇的證言,證實杜寶忠為其所在的智正律師事務所介紹過一個商務部的勞動爭議案件,該案具體由鄭杰負責。結案后,為了表示感謝,其交給杜人民幣3.5萬元作為商務部的活動經費。
5、證人鄭杰的證言,證實2005年底智正律師事務所的執行主任潘勇介紹過一個商務部的勞動爭議案件由其辦理,在辦案過程中其一直與杜寶忠聯系相關事宜。
6、委托合同3份、項目支出請款單、支付律師費的請示,證實商務部委托北京市智正律師事務所擔任宋國強、田萍訴商務部案件的一、二審訴訟代理人。
7、關于亞行“加入世貿組織與外貿法改革后續項目”有關執行情況的說明、商貿法規規章翻譯項目執行情況說明,證實亞洲開發銀行向承擔翻譯任務的律師事務所和個人支付翻譯費。
8、中信銀行支取憑條,證實2006年10月17日亞洲開發銀行駐中國代表處因公結匯人民幣86 814.2元(美金1.1萬元)用于翻譯費的支付。
9、銀行賬戶交易信息,證實2006年10月18日杜寶忠將人民幣2.4萬元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
10、自首經過,證實2008年10月23日偵查人員接到犯罪線索后到商務部紀檢了解情況,商務部紀檢將杜寶忠在紀檢主動交待的材料移交給偵查人員,后偵查人員將杜帶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調查,并于當日對其刑事拘留。
11、商務部人事局出具的杜寶忠基本情況、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履歷表、條法司行政法律處職責,證實杜寶忠自2004年12月至案發時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行政法律處處長,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12、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杜寶忠平時工作表現較好。
13、人口信息查詢表,證實被告人杜寶忠的身份情況。
14、被告人杜寶忠的供述,證實2006年10月18日其在亞行領取8萬多元人民幣,給了趙成艷2萬元翻譯費,給了蘇婧4.18萬元翻譯費,當天其在工商銀行的工資卡中存入2.4萬元人民幣。其將宋國強、田萍訴商務部的案件介紹給智正律師事務所的潘勇、鄭杰代理,結案后潘勇給其3萬多元。
經法庭質證,被告人杜寶忠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寶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公共財物的所有權,違背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杜寶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杜寶忠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寶忠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退賠全部贓款,可依法從輕處罰。本院為嚴肅國法,保護國家對公共財物的所有權,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對被告人杜寶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寶忠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22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幣六萬零一十四元二角,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狄啟騁
代理審判員 朱錫平
人民陪審員 王天恩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賈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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