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腐敗窩案8名涉案人員一審判決書 (7)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二中刑初字第26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張玉棟,男,45歲(1965年5月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山東省益都縣,大學文化,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住北京市朝陽區望京西園四區二委403樓804號。因涉嫌犯行賄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羈押,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韓爽,北京張競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檢二分刑訴〔2009〕02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玉棟犯行賄罪,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丁子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玉棟及其辯護人韓爽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一、被告人張玉棟于1998年至2005年間,在擔任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期間,為獲得代理項目或其代理的項目能夠順利獲得審批,請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及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的鄧湛(另案處理)予以幫助,并于 1999年至2006年間,以裝修、探病、出資購房等名義,先后4次向鄧湛行賄共計人民幣1 795 811元。
1、1999年,被告人張玉棟在鄧湛家中給予鄧湛人民幣2萬元。
2、2004年2月,被告人張玉棟在西城區靈境胡同給予鄧湛人民幣2萬元。
3、2005年6月,被告人張玉棟在協和醫院住院處給予鄧湛人民幣10萬元。
4、2006年1月,被告人張玉棟以購買房屋為名給予鄧湛人民幣1 654 531元。
二、被告人張玉棟于1998年至2007年間,在擔任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期間,為獲得代理項目或其代理的項目能夠順利獲得審批,請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及商務部條約法律司的郭京毅(另案處理)予以幫助,并于2003年至2006年間,以出資購房、購車的名義,先后3次向郭京毅行賄共計人民幣787 729元。
1、2003年5月,被告人張玉棟以支付購房款為名給予郭京毅人民幣32萬元。
2、2004年11月,被告人張玉棟以支付購房款為名給予郭京毅人民幣241 929元。
3、2005年4月,被告人張玉棟以支付購車款為名給予郭京毅人民幣225 800元。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相關書證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玉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張玉棟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張玉棟辯稱:其未到靈境胡同鄧湛家中給鄧人民幣2萬元;其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只是按照社會上的潛規則接受別人介紹項目給介紹人好處費;其一直租住郭京毅的房子,雙方沒有談過租金問題,其給郭京毅的部分好處折抵租金了。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指控張玉棟向鄧湛行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張玉棟為郭京毅買房、買車的行為應認定為單位行賄,且行賄數額有待進一步核實;張玉棟的認罪態度較好,并有積極的悔罪表現,建議對張玉棟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1999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張玉棟在擔任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期間,為獲得代理項目或其代理的項目能夠在商務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順利獲得審批,多次請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副司長鄧湛(另案處理)予以幫助。為感謝鄧湛的幫助,被告人張玉棟先后4次以為鄧湛交付購房首付款、住房裝修材料費、解決家庭糾紛及在鄧湛住院時到醫院探望、慰問等方式,向鄧湛行賄共計人民幣1 795 811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鄧湛的證言:其通過條法司的郭京毅認識了張玉棟,張玉棟向其和郭京毅都提出過給他介紹項目及希望在項目審批過程中給予指導和幫助,并說會按照一定比例給提成,其表示同意。在2000年前,其給張玉棟介紹和咨詢了荷蘭DSM公司在南京設立外資企業、富士施樂公司的關于轉讓股權等項目,在這期間張玉棟自己代理的一些項目,如設立西門子(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項目在審批過程中都找其給予支持和幫助。后來其擔任副司長以后,2000年左右,其把張玉棟介紹給王秀玲認識,其對王秀玲說長江集團的一些項目可以找張玉棟代理和咨詢。后來張玉棟就代理了長江集團的兩個大項目,分別是設立長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和設立和記黃埔(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因為涉及外資在境內不能同時設立一家以上投資性公司的內部審批原則,在設立長實投資有限公司的審批過程中,因為當時正在研究這類大的跨國公司能否設立一家以上的投資性公司,條法司認為應該放開,其當時認為這個項目是李嘉誠的,按照他的實力部里會批準,另外張玉棟、周凱旋也找過其,所以2003年底,其在內部報批材料上簽了字。但在正式行文批復前,其向主管領導馬秀紅請示時,馬沒有同意該項目,所以這個項目審批時間較長,2007年7月,馬秀紅同意后才正式行文批復。
1999年的一天,其正在部里分的廣渠門的房子里進行裝修,當時木地板廠家來送貨,正趕上張玉棟有事到其家,張玉棟主動拿出2萬多元為其支付了這筆錢。
2004年的一天,在靈境胡同其大哥鄧灝家里,因為家里的一套房子轉由其二姐鄧波居住,但是大姐鄧滄提出異議,要5萬元經濟補償。當時鄧波沒帶那么多錢,其打電話讓張玉棟拿來2萬元現金直接交給了鄧波,鄧波把5萬元全部給了鄧滄,后簽訂了協議。
其因患直腸癌在北京協和醫院住院期間,2005年6月的一天,張玉棟到醫院看望其。臨走時對其講要表示一下心意,給其一張卡,其當時迷迷糊糊的也沒說什么,張玉棟就走了。后其愛人王岱說張玉棟給了一張郵政儲蓄卡,卡的密碼寫在背面。2005年11月和2006年1月,其在垂楊柳中街郵局取了兩次錢,分別是2萬元和4萬元,余款用于購買富力城的房子。
2002年、2003年左右,王秀玲和張玉棟說周凱旋為感謝其在長江實業相關項目審批中的幫助,給了一筆50萬美金的咨詢費,錢打到張玉棟的賬戶上,還說給張玉棟多一點,其和王秀玲分的一樣,具體分配金額沒有說。其回答:“我現在當官不能要,先放在張玉棟那里,以后再說吧”。2005年其出院養病期間,思想有些變化,覺得錢不拿白不拿,正趕上其家附近富力城的房子要開盤,想買一套但是資金不夠,就想借機把那筆50萬美金中屬于自己的咨詢費拿過來。2005年“十一”左右,其找到張玉棟說想購買一套富力城的房子,讓他幫忙問一下買房子的程序,并提出能否幫其墊付房款,沒有說具體金額。過了幾天,張玉棟給了其兩張銀行卡,說里邊有100多萬元,買房時可以用,2006年1月,其拿著張玉棟給的3張銀行卡共支付了170萬元房款。2007年9月,其聽說張玉棟和張雅慧之間出了點問題,怕牽連到自己,就讓侄女把這筆錢還給張玉棟了。
2、證人王岱的證言:2005年下半年,鄧湛住院養病期間,張玉棟到協和醫院看望,張玉棟臨走時把其叫到病房外說:“不給鄧司買什么東西了,這張銀行卡是我的一點意思,你們自己給鄧司買一點藥和營養品。”張玉棟走后,其把這事和鄧湛說了,讓鄧湛還給張玉棟,鄧湛說“先放著吧,我看看回頭再說。”后來過了一段時間,鄧湛說從這張卡里取了10萬元,以后再還。
鄧湛母親在新文化街有處平房,后來拆遷分到一個兩居室,大家的意見都是把房產歸二姐鄧波,但是大姐鄧滄有意見,最后房子是歸了二姐鄧波,但是否為此進行了經濟補償其不清楚,其沒有出過錢,也不知道鄧湛是否出過錢。
2005年7、8月,其和鄧湛看到旁邊的富力城開盤的房子戶型不錯,想買一套200平米的,但是家里錢不夠,鄧湛說先向張玉棟借點錢,看他能出多少,剩下的家里再湊。交房款時,其才知道鄧湛刷的張玉棟的卡里面有將近170萬元。
3、證人鄧波(鄧湛之姐)的證言:其母親原來有一處平房,一直是鄧湛居住,后來拆遷給了一套兩居室,考慮到其家庭情況,大哥鄧灝和鄧湛想把這處房子給其,但大姐鄧滄不同意,提出要5萬元經濟補償。后其湊了三四萬,鄧湛給其一二萬都交給其大姐。
4、證人王秀玲(香港維港公司執行董事)的證言:其到香港維港公司工作后,因為那時公司在做東方廣場這個項目,起草法律文件需要中方律師,鄧湛說他認識一個做相關業務的律師叫張玉棟。后其介紹張玉棟認識了周凱旋,在其幫助下,張玉棟拿到了東方廣場、長江實業、和記黃埔等項目的法律服務工作,因此給張玉棟的公司帶來了巨大的利益。
5、證人索琦的證言:1999年底,張玉棟和幾個朋友成立了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他還想再開一家咨詢公司,由于張玉棟等思峰所的合伙人不能兼職做企業的法人代表,他們就聘請其做法定代表人,就是名義上掛個名而已,實際上公司由張玉棟控制。
6、證人冉莉(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會計)的證言:張玉棟是思峰所的總負責人,日常管理如調整工資等是四個合伙人商量,業務則是個人做個人的。張玉棟曾讓其開立一個個人賬戶,后此賬戶收到100萬元人民幣,還將思峰律所收到的一個70萬元也存入此賬戶,并將這170萬元轉入張玉棟名下賬戶。
7、證人周凱旋的證言:2000年其和張玉棟談委托代理申請的時候就商議律師費了,張玉棟建議以項目為結算單位,其提出每個項目的律師費以50萬美金為上限,張玉棟接受了這個價格。2003年,思峰律師事務所給其公司發了賬單,此后其公司把律師代理費付給了張玉棟。2004年或2005年,張玉棟在這之后又給其打了很多次電話,說他為其工作時間長、工作量大,按原來的付費標準明顯低了,其答復“如果我們繼續委托你工作,工作量又很大,我們還會支付你代理費的”,后來其公司又支付了一筆50萬美金給張玉棟。在給張玉棟支付的代理費里,沒有包含對主管審批的官員即鄧湛等人好處費的意思。
8、證人張學運(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證言:在思峰律師所里,張玉棟的資歷比其他人都老,關系也更廣泛,所以在所里他是主管,聯系業務等事情都是他在做。北京思峰咨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幾個律所合伙人在1999年開立的,因為有客戶在接受律所服務后,不希望出具律所的發票,認為用一個公司的發票入賬更好。思峰公司的現金支取記錄表都是其做的,1999年9月29日記錄了分別提取5萬元給郭京毅,10萬元給張玉棟。
9、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決定、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公司設立、登記審核表、申請書、公司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會成員情況、開業驗資報告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證明:北京市思峰律師事務所成立于1998年12月,法定代表人張玉棟,登記注冊類型為合伙企業。北京思峰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法定代表人:索琦,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企業形象策劃、財會咨詢等。張玉棟任該公司董事。
10、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房發票、收據、客戶存根、銀行卡開戶資料、對賬單、消費支出等證明:鄧湛購買的北京市朝陽區廣渠門外大街五號院23號樓702號商品房(產權人為魏荊璧和鄧晗),房屋總價為人民幣227萬余元,其中用張玉棟的中國民生銀行借記卡(卡號:4155990133245586)、中國郵政儲蓄卡(卡號:9551001000012330538)、中國郵政儲蓄卡(卡號:9551001000012330553)支付房款169萬余元。
11、協議書證明:2004年2月7日,鄧波等4兄妹對北京市西城區新文化街36號806室的房產達成協議,鄧波支付鄧滄人民幣5萬元補償款后,該房產一切權益屬于鄧波。
12、取款憑單證明:鄧湛于2005年11月4日、2006年1月13日分別從張玉棟的中國郵政儲蓄卡(卡號:9551001000012330553)取出現金2萬元、4萬元。
13、銀行往來票據證明:2004年4月,北京思峰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收到50萬美元咨詢服務費。
1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電匯憑證等證明:2007年10月,鄧瑩從北京恒美時代公關咨詢有限公司賬戶退還給北京市思峰律師事務所人民幣70萬元、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財務冉莉的個人賬戶100萬元。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商務部出具的請示、批復、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等相關檔案材料證明:外經貿部、商務部關于同意設立和記黃埔(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同意設立長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的情況。
16、商務部機關紀委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對郭京毅住房問題進行了解的情況。
17、北京市思峰律師事務所提供的代理相關項目的登記清單證明該所承接浙江蘇泊爾炊具股份有限公司、諾基亞西門子通信有限公司、摩托羅拉電子有限公司、長江實業有限公司等業務的情況。
18、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出具的檔案證明對西門子公司增資進行批復的情況。
19、被告人張玉棟供述行賄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等與上述證據相符,并可相互印證。
二、2003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張玉棟在擔任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期間,為獲得代理項目或其代理的項目能夠順利獲得審批,多次請商務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巡視員郭京毅(另案處理)予以幫助。為感謝郭京毅的幫助,被告人張玉棟先后3次以為郭京毅交付購房、購車款的方式向郭京毅行賄共計人民幣787 729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郭京毅的證言:其和張玉棟是大學同學,1986年畢業后都分配到經貿部。1998年機構改革,長城律師事務所和外經貿部脫鉤,當時張玉棟和其、鄧湛談了一次,說到給張玉棟介紹項目或者其二人幫忙張玉棟的項目,如果辦成可以按一定比例分成。當時談的比例是:其二人介紹的項目按30%比例分成,張玉棟自己的項目,其二人幫忙辦成的是10%比例。雖然其二人沒有正式計算張玉棟的收入,不過鄧湛和張玉棟說過,經營有成本,也別按30%的比例了,刨去租房、水電等成本后,按30%就行了。之后,有的企業確實向其提過介紹律師,其也確實把張玉棟介紹給他們,或者把張玉棟的電話給了這些企業,比如在1998年至2002年之間,有天津LG、新飛電器、寧波LG化工、保定啤酒等,保定啤酒是鄧湛先介紹到其這里,因為鄧湛覺得他直接介紹給張玉棟不合適,另外還有山東新力克化工、海爾手機或海爾通訊、榮昌制藥、大宇重工等。另外張玉棟也有項目找其幫忙咨詢、協調。
2002年以后,因為不再分管項目,工作壓力逐漸加大,其沒有再給張玉棟介紹項目,只是有時給他撐撐場子,有時張玉棟的項目讓其幫忙找找關系、協調一下,比如迪信通、蘇泊爾等公司的項目。2003年5月,其購買西三旗雪梨澳鄉房子時,從張玉棟那拿了30萬元的支票,交了首期房款。
2004年11月,其購買東方瑞景的房子想做投資,這套房是一次性付款,房價100萬多一點,其當時手頭確實比較緊,就給張玉棟打了電話,問他有沒有錢,大約要30萬左右。大概過了一周,張玉棟拿了30萬或是35萬元的支票,后來沒還給他。
2005年5月,其想給文淑芬買輛車,就給張玉棟打電話,說車已經看好了,是馬自達6,在回龍觀的4S店。之后,張玉棟拿了一張支票到4S店交了23萬多元購車款,張玉棟用支票付了20萬或者21萬,剩下的是用現金交的,這筆錢也沒還。
2、證人文淑芬的證言:2002年上半年,其和郭京毅一起去雪梨澳鄉看了一期已經入住的樓盤,都覺得不錯,就決定購買,二人先簽訂了認購協議,交了幾萬元定金。2003年4、5月,其和郭京毅一起去售樓處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購買的房子是昌平區西三旗雪梨澳鄉B區24-1的雙拼別墅,面積大概是240平米,單價5600元一平米,總房款大概是130多萬,首付35萬,當時雪梨澳鄉的單價是9000多元一平米,
交首付款前,郭京毅對其講從張玉棟那里拿了一些錢,具體情況其不清楚,直到2008年7月,郭京毅才說檢察機關在查雪梨澳鄉的房子,付款有張玉棟的支票,數額大概是30萬元左右。
馬自達6轎車是2005年5月購買的,車款是20多萬元,買車前其覺得以前的尼桑車比較破舊,在高速路上行駛不安全,需要換一輛車,就把想法和郭京毅提了。2005年3、4月,其一家去回龍觀附近的汽車銷售公司看好了一輛馬自達6轎車,不久其就去外地出差了,回來的時候發現這輛車買好了。2008年7月,郭京毅被檢察機關調查后,才和其說車款是由張玉棟的律所支付的。
3、證人蘇顯澤(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證言:聘請張玉棟擔任其公司并購反壟斷審查的代理律師是因為他的專業經驗以及他在各大部委廣泛的人脈關系資源,當然他和主管反壟斷審查的商務部有關官員的關系非常密切也很重要。包括反壟斷在內的整個并購案都通過審批后,張玉棟對其講“你們公司不懂事”這樣的話,因此在2007年的五一期間,其公司接待郭京毅帶著家屬去杭州度假,其還給了郭京毅20萬元現金。
4、證人楊宇(新奧公司董事長)的證言:2006年,戴麗君代表國信證券代理了法國SEB公司收購蘇泊爾公司股權的業務,在此過程中,需要得到商務部審批,戴麗君讓其幫忙介紹商務部的人。其考慮到郭京毅是司局級干部,直接介紹給戴麗君不合適,就告訴她張玉棟的思峰律師所和商務部的人很熟悉,這樣張玉棟就代理了這個項目在商務部審批的業務。其給張玉棟介紹項目,主要是因為戴麗君代理的蘇泊爾項目是外資并購項目,其知道這個項目肯定是要經商務部外資司和條法司審批,張玉棟和郭京毅很熟悉,關系不是一般的好,事實上,其把張玉棟介紹給戴麗君,實際上就是把郭京毅介紹過去了。后張玉棟帶著蘇顯澤、戴麗君到廊坊新奧打高爾夫球,把郭京毅也叫來了,吃飯時蘇顯澤總說請郭司長多幫忙,郭京毅表示有什么事情可以讓張玉棟辦。
5、證人戴麗君(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事業部業務部總經理)的證言:國信證券被法國SEB公司聘請擔任收購蘇泊爾公司這個項目中的財務顧問,其受聘后工作的職責就是代理法國SEB公司向證監會申報。由于涉及反壟斷審查,其通過楊宇認識了思峰所的張玉棟,張玉棟說自己和商務部關系非常密切,他的業績不錯,所以其單位就和張玉棟簽了合同。在一次吃飯時,郭京毅說整理材料、起草反壟斷申請報告、去商務部跑手續等事情張玉棟都能辦。
6、證人葉軍(商務部反壟斷局副處長)的證言:國外有一家叫SEB的公司要收購國內的蘇泊爾公司,商務部就這個案子展開了反壟斷調查。在蘇泊爾的案子審理期間,張玉棟約其周末帶上妻子、孩子到“艾麗楓舍”高爾夫球場打球,其見到了郭京毅、劉陽、鄧湛以及蘇泊爾公司的總經理蘇顯澤。吃完飯玩牌期間,郭京毅問其蘇泊爾的收購案進展如何,并說“支持一下,加快一下進度”,后來其提前走了。
7、證人徐響(寧波LG公司副總經理)的證言:其負責向外經貿部報送寧波LG公司合并項目的材料,后來其公司經人介紹聘用思峰律師所提供有關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最后該吸收合并項目通過了外經貿部的審批。
8、證人宋賢君(新飛電器有限公司原辦公室主任)的證言:新飛電器公司中國總經理劉炳銀安排其和新飛公司駐京辦主任李新勇兩個人負責組織新飛公司合并項目的材料向部里報送。合同起草后報送到外經貿部外資司審批,鄧湛看后說材料不符合規定,不能批準。思峰所的張玉棟律師是外經貿部里的人給李新勇推薦的,是否鄧湛推薦的記不清了,但外資司的人推薦的可能性比較大。為了加快審批速度,張玉棟說可以由銀行出具保函,保證債權人利益,如果有債權人提出追索,可以由銀行負責償付債務,這樣就可以縮短90天的公告期。
9、證人冉莉的證言:2004年11月18日,張玉棟給其文淑芬的身份證原件和張玉棟本人的身份證原件以及一張他在中國銀行開的存折,并且寫了一個紙條,上面有一個卡號。張玉棟讓其從他的存折上取錢,有多少取多少,全取出來存入文淑芬的中行卡里。其按照張玉棟的交待,從存折里取出241 929元存到文淑芬的銀行卡里。
10、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進賬單、分戶賬、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支票證明:2003年5月8日,北京思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向北京首創陽光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購房款共計人民幣32萬元(分兩筆,一筆29萬元,一筆3萬元)。
11、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國銀行歷史交易查詢記錄、銀行卡卡戶申請、存款憑條、取款憑條、記賬憑單、發票、收據、銀行卡消費存根、進賬單等證明:2004年11月,張玉棟向文淑芬的銀行卡內存入人民幣24萬余元,用于購買東方瑞景的商品房。
12、北京市方正利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記賬憑證、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進賬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保險單、北京市思峰律師事務所記賬單等證明:2005年4月25日,文淑芬購買CA7230AT轎車(馬自達6,車牌號:京HF3300),北京市思峰律師事務所支付購車款人民幣22.58萬元。
13、河南新飛電器有限公司合并、寧波LG(樂金)甬興化工有限公司合并項目審批材料、商務部對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反壟斷調查審批材料等證明張玉棟為上述項目進行代理等情況。
14、被告人張玉棟供述行賄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等與上述證據相符,并可相互印證。
關于張玉棟所提其未到靈境胡同鄧湛家中給鄧人民幣2萬元的辯解,經查,為解決家庭糾紛,張玉棟到鄧湛家中給鄧湛2萬元人民幣的事實,有證人鄧湛、王岱、鄧波等人的證言在案證實,足以認定,張玉棟的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張玉棟所提其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只是按照社會上的潛規則接受別人介紹項目給介紹人好處費的辯解,經查,張玉棟、郭京毅、鄧湛三人事先曾就為張玉棟介紹項目和對張玉棟在商務部審批的項目提供幫助可給予好處費事宜達成共識,三人具有行受賄的主觀故意。故郭京毅、鄧湛為張玉棟介紹項目,并為張玉棟提供幫助,張玉棟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二人好處費的行為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行賄罪,張玉棟的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張玉棟所提其一直租住郭京毅的房子,雙方沒有談過租金問題,其給郭京毅的部分好處應折抵租金的辯解,經查,張玉棟和郭京毅從未就房屋租金等問題進行過商議,郭京毅收受張玉棟給予的錢款時,也未說明折抵住房租金問題,故張玉棟的辯解無事實根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張玉棟的辯護人所提指控張玉棟向鄧湛行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張玉棟向鄧湛行賄的事實,不僅有鄧湛、鄧波、王岱、王秀玲、冉莉等人的證言在案證明,且張玉棟對上述事實亦供認不諱,所供內容與證人證言可相互印證,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張玉棟為郭京毅買房、買車的行為應認定為單位行賄,且行賄數額有待進一步核實的辯護意見,經查,張玉棟為郭京毅支付購房款和買車的行為,系張玉棟個人和郭京毅之間的行為,費用也是從張玉棟個人賬戶中支付,律師所里的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曉,故張玉棟的行為顯系個人行為,且張玉棟行賄的數額有郭京毅、文淑芬、冉莉等人的證言在案證明,張玉棟對此事實亦供認不諱,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張玉棟的認罪態度較好,并有積極的悔罪表現,建議對張玉棟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述情節不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法定理由,對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玉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且犯罪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張玉棟犯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張玉棟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行賄的事實,有坦白行為,故對其所犯行賄罪酌予從輕處罰。本院根據被告人張玉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玉棟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
二、繼續追繳張玉棟的行賄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隨案扣押民生銀行借記卡1張(卡號:4155990133245586)、郵政儲蓄卡2張(卡號:9551001000012330553、955100100002330538)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長白 波
審 判 員趙 靜
代理審判員陳 丹
二Ο一Ο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員劉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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