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腐敗窩案8名涉案人員一審判決書 (8)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訴書
京檢二分刑訴[2010]0022號
被告人鄒林,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現年43歲,身份證號碼350203196701234051,漢族,江西省人,博士研究生文化,中共黨員,曾任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司司長(副局級),住北京市海淀區萬柳東路新紀元家園5號樓1門1002號。因涉嫌受賄罪,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09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決定,于200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林涉嫌受賄罪,于2009年12月17日移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鄒林于2004年至2005年間,利用擔任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司司長的職務便利,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陜西分局資本處對西安某公司外匯管理審批事宜上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分兩次給予的人民幣320000元。
二、被告人鄒林于2007年至2008年間,利用擔任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司司長的職務便利,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對廣東某公司補辦外匯手續事宜上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分三次給予的港幣250000元(折合人民幣231825.5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被告人鄒林于2009年3月17日,主動向單位紀律檢查部門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鄒林的刑事責任。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 丁子舟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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