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腐敗窩案8名涉案人員一審判決書 (5)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訴書
京檢二分刑訴[2010]0002號
被告人劉陽,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現年36歲,身份證號碼210103197301173016,漢族,遼寧省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捕前系北京善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曾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主任科員,住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國際村9號樓4單元1801號。因涉嫌受賄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江蘇省南京市溧水縣公安局監視居住,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以涉嫌受賄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陽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于2009年6月24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受賄罪:
被告人劉陽于1998年至2002年7月間,利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科員、副主任科員和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主任科員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玉棟(另案處理)代理的項目審批提供幫助。2001年至2002年間,被告人劉陽先后兩次分別向張玉棟索取人民幣26484.08元、50000元并收受張玉棟給予的美元10000元(折合人民幣82766元)。
二、行賄罪:
被告人劉陽于2006年間,在擔任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律師期間,通過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郭京毅(另案處理)的幫助獲得了代理項目。被告人劉陽于2008年1月,為感謝郭京毅的幫助,向郭京毅行賄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劉陽于2008年8月13日被抓獲歸案后,主動交待了偵查機關事先不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款和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被告人劉陽的刑事責任。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 丁子舟
二○一○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訴書
京檢二分刑訴[2010]0002號
被告人劉陽,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現年36歲,身份證號碼210103197301173016,漢族,遼寧省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捕前系北京善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曾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主任科員,住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國際村9號樓4單元1801號。因涉嫌受賄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江蘇省南京市溧水縣公安局監視居住,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以涉嫌受賄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陽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于2009年6月24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受賄罪:
被告人劉陽于1998年至2002年7月間,利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科員、副主任科員和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主任科員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玉棟(另案處理)代理的項目審批提供幫助。2001年至2002年間,被告人劉陽先后兩次分別向張玉棟索取人民幣26484.08元、50000元并收受張玉棟給予的美元10000元(折合人民幣82766元)。
二、行賄罪:
被告人劉陽于2006年間,在擔任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律師期間,通過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郭京毅(另案處理)的幫助獲得了代理項目。被告人劉陽于2008年1月,為感謝郭京毅的幫助,向郭京毅行賄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劉陽于2008年8月13日被抓獲歸案后,主動交待了偵查機關事先不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款和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被告人劉陽的刑事責任。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 丁子舟
二○一○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訴書
京檢二分刑訴[2010]0002號
被告人劉陽,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現年36歲,身份證號碼210103197301173016,漢族,遼寧省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捕前系北京善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曾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主任科員,住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國際村9號樓4單元1801號。因涉嫌受賄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江蘇省南京市溧水縣公安局監視居住,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以涉嫌受賄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陽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于2009年6月24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受賄罪:
被告人劉陽于1998年至2002年7月間,利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科員、副主任科員和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主任科員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玉棟(另案處理)代理的項目審批提供幫助。2001年至2002年間,被告人劉陽先后兩次分別向張玉棟索取人民幣26484.08元、50000元并收受張玉棟給予的美元10000元(折合人民幣82766元)。
二、行賄罪:
被告人劉陽于2006年間,在擔任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律師期間,通過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郭京毅(另案處理)的幫助獲得了代理項目。被告人劉陽于2008年1月,為感謝郭京毅的幫助,向郭京毅行賄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劉陽于2008年8月13日被抓獲歸案后,主動交待了偵查機關事先不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款和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被告人劉陽的刑事責任。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 丁子舟
二○一○年一月七日
相關專題:
【獨家稿件聲明】凡注明“鳳凰網財經”來源之作品(文字、圖片、圖表或音視頻),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轉載。如需轉載,請與鳳凰網財經頻道(010-84458352)聯系;經許可后轉載務必請注明出處,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
|
|
|
| 共有評論0條 點擊查看 | ||
|
作者:
編輯:
hanfn
|

























解放軍王牌戰機出海護海權
成飛研發解放軍五代戰機
中共史上最危險叛徒顧順章
張國燾叛黨最后是何下場
蘇紫紫上鏘鏘三人行聊裸模
周立波富婆新娘婚史曝光
的哥坐視少女車內遭強奸
明星糜爛派對豪放令人咋舌
盤點:從軍演看解放軍軍力
俄羅斯尖端武器所剩無幾?
孫立人親上陣與林彪對決
蔣介石為何十年后對日宣戰
殲20主要針對印俄造的T50
東風21反艦導彈逼退美航母
華國鋒為何敢抓毛澤東遺孀
朝鮮“三代世襲”的背后
是真是假 印度瑜伽飛行術
文濤:小學見過女老師裸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