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腐敗窩案8名涉案人員一審判決書 (4)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訴書
京檢二分刑訴[2009]0379號
被告人劉偉,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現年45歲,身份證號碼220104196411051574,漢族,江蘇省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曾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副局長(副局級),住北京市西城區豐匯園7號樓602號,戶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因涉嫌受賄罪,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08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08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偉涉嫌受賄罪,于2009年6月23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劉偉于2002年間,利用擔任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注冊指導處處長的職務便利,伙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郭京毅(另案處理),為某公司設立外資公司一事提供幫助。2003年5月,在該公司下屬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項目中,被告人劉偉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別墅一套,獲利人民幣1244320元。
二、被告人劉偉于2000年至2002年間,利用擔任國家工商局企業注冊局外資管理處副處長、注冊指導處處長的職務便利,為某公司上市審批一事進行咨詢和指導,收受該公司分兩次給予的勞力士手表一塊(價值人民幣52420元)和人民幣50000元,共計人民幣102420元。
被告人劉偉作案后于2008年10月28日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劉偉的刑事責任。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 丁子舟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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