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腐敗窩案8名涉案人員一審判決書 (3)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二中刑初字第19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郭京毅,男,45歲(1965年5月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學文化,原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巡視員,曾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投資法律處處長。住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內大街228號院俊景苑D座2單元903號。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羈押,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張敬明、徐飛翔,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檢二分刑訴[2009]03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京毅犯受賄罪,于2009年12月28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丁子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京毅及其辯護人張敬明、徐飛翔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一、被告人郭京毅于2000年間,利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處長的職務便利,為某公司上市審批提供幫助。2005年3月,在該公司下屬公司開發的樓盤項目中,被告人郭京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住房兩套,獲利人民幣422 513.57元。
二、被告人郭京毅于2005年至2008年間,伙同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剛(另案處理),利用許滿剛的職務便利,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對某公司違規使用外匯問題進行檢查一事上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分四次給予的錢款人民幣1 600 000元、美元257 466.53元(折合人民幣2 071 395.47元)、港幣223 000元(折合人民幣199 785.7元),共計人民幣3 871 181.17元。
三、被告人郭京毅于2002年間,利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的職務便利,伙同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注冊指導處原處長劉偉(另案處理),為某公司設立外資公司一事提供幫助。2003年5月,在該公司下屬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項目中,被告人郭京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別墅一套,獲利人民幣1 234 520元。
四、被告人郭京毅于2004年至2007年間,利用擔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兼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某公司在股權變更、反壟斷審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分兩次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 100 000元。
五、被告人郭京毅于1998年至2007年間,利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處長、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玉棟(另案處理)介紹代理項目,并在張玉棟代理的項目在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商務部審批過程中為張玉棟提供幫助,收受張玉棟分三次給予的人民幣共計787 729元。
六、被告人郭京毅于2005年至2006年間,利用擔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的職務便利,為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學軍在設立典當公司一事上提供幫助,收受彭學軍給予的人民幣400 000元。
七、被告人郭京毅于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間,利用擔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兼任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某公司在外資并購項目審批及反壟斷審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分兩次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00 000元。
八、被告人郭京毅于2000年間,利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法司投資法律處處長的職務便利,為某公司上市審批提供幫助,接受該公司幫助其親屬減免學費,從中獲利人民幣105 000元。
九、被告人郭京毅于2006年12月間,利用擔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陽(另案處理)介紹代理項目,收受劉陽給予的人民幣100 000元。
十、被告人郭京毅于2006年間,利用擔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的職務便利,在參與解決某公司經營糾紛過程中,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100 000元。
十一、被告人郭京毅于2000年11月間,利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法司投資法律處處長的職務便利,為某公司改制項目審批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30 000元。
被告人郭京毅作案后于2008年11月17日被抓獲歸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當庭出示并宣讀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郭京毅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郭京毅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郭京毅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全部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郭京毅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起訴書第二項指控郭京毅收受楊宇給予的人民幣160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此160萬元是郭京毅和楊宇股權投資的正常報酬,不是賄賂。起訴書第三項指控郭京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雪梨澳鄉”別墅一套,獲利人民幣123萬余元,價格過高。起訴書第六項指控郭京毅收受律師彭學軍給予的人民幣40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市場流通法律處不是郭京毅主管。郭京毅認罪態度好,受賄贓款全部退回,在雙規期間如實交代所犯罪行,有檢舉劉偉、許滿剛等人的犯罪問題,符合立功的構成要件,希望對郭京毅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2000年間,被告人郭京毅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河北廊坊新奧燃氣集團上市審批過程中,接受請托,為該集團提供幫助。2004年間,郭京毅要求購買北京新奧廣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知本時代”樓盤項目的兩套住宅,該公司同意以五折標準給予優惠。2005年4月,郭京毅以其妻子、兒子的名義、郭京毅之兄郭京清以女兒的名義,分別以人民幣218 544元和217 037元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低價購買了北京市海淀區西三旗西二里“知本時代”住宅小區23棟2單元903號、23棟2單元803號兩套房產,郭京毅獲利價值人民幣422 513.57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案證實:
1、商務部人事司“郭京毅基本情況”的證明、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商務部“關于郭京毅職務任免的通知”證明:被告人郭京毅于1997年10月任外經貿部條法司外資法律處處長,1998年9月任投資法律處處長,2002年3月任條法司副司長,2004年8月兼任商務部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副主任,2007年3月,郭京毅擔任條法司正局級巡視員。
2、商務部文件證明:商務部成立反壟斷調查辦公室的時間、職能、郭京毅在其中任職的情況。
3、商務部條法司出具的分工證明和處室工作職責,證明郭京毅的具體職權范圍。
4、證人楊宇(新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的證言證明:1999年底,其通過魏建平認識了劉偉和郭京毅,希望郭京毅幫助協調證監會和條法司的審批工作,并且在辦理境內公司資產重組的變更登記過程中提供咨詢和指導,由于郭京毅所在的條法司就是負責有關的法律、政策解釋工作,郭京毅還是外商投資法律處的處長,其公司上市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就是歸法律處管。在審批過程中證監會向條法司發文征求意見,按照規定這種問題要會簽外資司才能作出答復,其就通過郭京毅找了當時外資司的鄧湛做工作,希望在外經貿部的環節上不要出現意外,在條法司向證監會回復以后,其曾詢問郭京毅是否認識證監會負責審批的人,能否幫忙協調加快審批的節奏,郭京毅說其認識證監會國際部境外上市處的處長謝世坤,能夠幫助協調一下,并且約了謝世坤一起吃飯,見面后其向謝世坤介紹了公司的情況,希望謝世坤在其公司上市審批中給予關照、加快節奏,飯后其將準備好的紙袋交給了郭京毅和謝世坤二人,分別給了二人一幅字和一幅畫。事后謝世坤將畫還給了其。 2001年3月,證監會出具了無異議函,同年5月,其公司在香港創業板上市成功。2002年或2003年的時候,郭京毅向其提出想把郭京清調到北京來,希望其解決,后其將郭京清安排到了北京新奧廣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4年的時候,其公司在北京昌平西三旗開發了“知本時代”住宅小區,郭京毅向其表示,他和郭京清打算各買一套住宅,其說沒有問題,讓他們把房子和戶型定了,簽約的時候可以打折,2005年初房子開盤,其安排公司的人按照五折的價格將房子賣給他們。
5、證人謝世坤(中國證監會國際部境外上市處處長)的證言證明:證監會在審核新奧公司上市過程中,其當時是證監會國際部境外上市處處長,負責審核公司上市,當時外經貿部條法司投資法律處的處長郭京毅約其吃飯,談了新奧公司申請香港上市審核出具無異議函的事情,郭京毅和新奧公司的人比較熟,他幫忙推動新奧公司這件事,臨走時新奧公司的人給了其和郭京毅每人一個袋子,第二天其就和新奧公司的人聯系讓他們拿回去了,具體是什么東西其記不清了。
6、證人竺煜(中國證監會國際部境外上市處副處長)的證言證明:其是中國證監會國際部境外上市處副處長,負責境外上市的政策法規,審核境外上市的申請。新奧公司曾在2000年申請上市,公司屬于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并上市,需要證監會出具無異議函。大概是2001年新奧公司上市以后,其在廊坊和郭京毅、楊宇等人一起吃過飯,此后就認識了楊宇,之后楊宇到北京辦事的時候一起吃過飯。
7、證人郭京清(郭京毅之兄)的證言證明:其母親跟郭京毅說給其找個固定的工作,2002年郭京毅跟其說認識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老總可以為其安排工作,之后就安排其到北京新奧房地產開發公司工作了。2005年4月,其以其女兒郭思安的名義購買了“知本時代”的房子,2005年“知本時代”的銷售價格為4320元/平米,其是按照五折的價格2100元/平米購買的,總房款是21萬余元,其弟弟郭京毅也在知本時代購買了一處房產,單價也是按照五折的價格,總價也是21萬余元。當時之所以考慮在知本時代購買房子,也考慮到郭京毅和新奧集團及楊宇之間的關系比較熟悉,購房時在價格上可能會給一定的優惠,在購房的過程中,郭京毅為房價問題找過新奧的總裁楊宇。其作為公司職工,公司最多只能打到九五折,最后能以五折價格賣給其和郭京毅兩套房子,應該跟其在公司任職沒有關系。
8、中國證監會國際合作部2000年12月8日致外經貿部條法司的函證明:該部就廊坊新奧燃氣有限公司、葫蘆島新奧燃氣有限公司、聊城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北京新奧燃氣有限公司等四家中外合資企業在境內經營業務合法性問題向外經貿部條法司征求意見。
9、外經貿部條法司2000年12月11日的復函證明:條法司認為:新奧公司在境內間接持有股份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股權轉讓及其經營范圍未違反我國現行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的規定。
10、0715715、0715716號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郭京毅以其妻子文淑芬、兒子郭文鵬的名義、郭京毅之兄郭京清以女兒的名義,分別以人民幣218 544元和217 037元的合同價格,購買了北京市海淀區西三旗西二里“知本時代”住宅小區23棟2單元903號(每平米2175元)、23棟2單元803號(每平米2160元)兩套房產。
11、北京新奧廣廈營銷中心請示證明:該中心就集團關系客戶文淑芬購買“知本時代”兩套房產的建筑面積、銷售單價(分別為4320元/平米和4350元/平米)及五折優惠后的總價(分別為218 544元和217 037元)等相關優惠批復請示楊宇。2005年3月21日,楊宇批示:同意按五折予以優惠。
12、北京新奧廣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明細分類賬、記賬憑證、收據、認購書、購房發票等證明:郭京毅、郭京清以五折的價格購買“知本時代”兩套房產的事實。
13、新奧置業集團說明、會議紀要等證實“知本時代”項目一次性付款九七折優惠,內部員工購房優惠5%。
14、被告人郭京毅供述:2000年底的時候,新奧公司計劃在香港上市,楊宇找到了其,向其咨詢有關政策,并且希望能夠加快審批,其答應楊宇幫忙關注。之后條法司收到征詢意見函后轉到了外資司,此后楊宇又找到其,希望能夠幫忙找外資司的人幫忙,其就帶楊宇找到了鄧湛,將鄧湛介紹給楊宇,其告訴鄧湛,楊宇是劉偉的朋友,希望關照,加快審批。2004年秋天,其和郭京清一起看好了北京新奧公司在西三旗開發的北京“知本時代”房地產項目,其兩人準備各買一套,為此其找楊宇,讓他給幫忙打個折,最后這兩套房產楊宇給其打了五折,每套房子的總價格是25萬元左右,楊宇給其打這個折也是出于對其幫忙表示感謝,當時買這套房子其和楊宇交流過,因為買房子價格這么低,如果有人懷疑問起來,就說因為郭京清在新奧公司工作,給的內部職工價。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2005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郭京毅接受新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楊宇的請托,伙同時任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司長的許滿剛(另案處理),利用許滿剛的職務便利,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對新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違規使用外匯問題進行檢查事項上,為該公司提供幫助。為此,郭京毅先后四次收取了楊宇給予的人民幣160萬元、美元257 466.53元(折合人民幣2 071 395.47元)、港幣223 000元(折合人民幣199 785.7元),共計人民幣3 871 181.17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案證實:
1、證人楊宇的證言證明:2005年4月,其接到外匯管理局發給公司的一份外匯檢查通知,檢查的規模很大,其就問郭京毅是否認識外匯管理局的人,想讓郭問問外匯檢查是怎么回事。后郭京毅告訴其找到了負責這次調查的外匯管理局管檢司的司長許滿剛,郭京毅的意思是這次情況很嚴重,外匯管理局發現新奧公司的外匯往來異常,要對新奧公司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的進一步情況他會找許滿剛聯系,其表示讓郭京毅進一步做許滿剛的工作,希望在外匯檢查中能夠控制消息,不讓香港聯交所知道,避免給公司在香港的股市造成影響,郭京毅答應繼續幫忙做許滿剛的工作。2005年6月,公司領導一起去了外匯管理局做了檢查,并且匯報了公司的經營情況,對違規問題做了解釋,許滿剛當時指出,新奧公司在外匯方面有很嚴重的問題,可能有人要負刑事責任。其找到郭京毅,讓郭京毅做許滿剛的工作,公司接受罰款,希望不要承擔刑事責任。2005年8、9月間,其約郭京毅在廊坊打球,問郭京毅擺平這個事要多少錢,郭答復說要80萬美金,郭京毅和許滿剛一人一半,其同意了。2006年2月,外匯管理局處罰決定作出,對新奧公司罰款人民幣500萬元,為了讓別人認為罰得很重,依照許滿剛的意思,新奧公司向外匯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希望減免處罰,外管局答復不同意減免,但可以分期處罰。這樣公司在3月份和8月份分兩筆交清了罰款,至此外匯檢查的事情結束了。
2005年7月左右,郭京毅對其說他有一個朋友推薦了一個公司要在英國上市,如果投資的話可以購買30萬美元的股票,其考慮后答復不愿意投資,但之后郭京毅多次向其推薦這支股票,其見郭京毅堅持投資,就同意了。后其按照郭京毅提供的付款賬號付了款。2008年初,其告訴郭京毅將股票賣掉,之后郭京毅分兩次給了其一張30萬英鎊和一張21萬英鎊的支票,付款人叫趙洋。為了和郭京毅搞好關系,以后更好辦事,其決定將股票盈利的一半大概200多萬元給郭京毅。其開始不愿意投資是單純從其投資風險的角度考慮,后來郭京毅反復提及此事,其才明白郭京毅是要借其的“雞”來給他“下蛋”,不好再拒絕。而郭京毅并沒有說明風險二人共擔,若賠錢也只能認了。
2008年3、4月,郭京毅對其說愛麗楓社的房款要交了,讓其從股票收益中將120萬元房款交了,其就向其弟弟于龍洪借了120萬元人民幣交給其的司機湯鐵峰去交郭京毅的房款。2008年4月,郭京毅給其打電話說文淑芬的表哥葉志剛需要人民幣20萬元,讓其幫忙支付,其答復說手頭沒有人民幣用港幣支付行不行,郭京毅表示同意,其就讓人將錢付給了葉志剛。2008年8月,郭京毅讓文淑芬跟其聯系,說葉志剛急需40萬元人民幣周轉,讓其幫忙解決,其又找到于龍洪,從他愛人的賬戶里給葉志剛支付了40萬人民幣。
2、證人許滿剛(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的證言證明:2004年下半年,外匯管理局對新奧公司展開了外匯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新奧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涉嫌逃匯、非法套匯、非法使用外匯等違規行為。2005年3、4月,郭京毅問其外管局對新奧公司的檢查情況,并且表示希望其多幫忙,事后一定感謝,之后郭京毅又向其表示新奧公司愿意拿出一筆錢來給其,平掉外管局檢查的事情,希望其可以在外匯檢查的事情上多給新奧公司幫忙。2005年6、7月份,外管局對新奧公司的檢查已經接近尾聲,其和外管局的其他領導在外管局聽取了新奧公司領導對外匯違規行為的解釋和說明,并且將檢查情況對新奧公司的領導做了介紹。2005年10、11月份,郭京毅約其到廊坊打球,期間,郭京毅稱楊宇為其準備了30萬美金,并且其和楊宇、郭京毅等人一起吃了飯。2005年底,楊宇請其吃飯,并且詢問了最終處罰的情況和時間,希望外管局拖延對新奧公司的處罰,其表示可以考慮,并且為楊宇出了主意,吃完飯后楊宇送給了其一塊歐米茄牌手表。2007年12月或者2008年1月,楊宇給其打電話約見面,給了其一張恒生銀行卡和兩張密碼單,說這個是和郭京毅說好的東西。之后其到ATM機上查詢,顯示卡內存款為人民幣281.1萬余元。
3、證人趙洋(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證言證明:購買倫敦股權的事是在2005年7、8月。一個叫Jeff的新加坡人和其說,他們正在為一家境外網絡公司做重組,并在英國上市的業務,公司名字叫GEONG,重組期間公司股東想要退出,問其有沒有興趣投資購買這家公司的股權,其就給郭京毅打電話詢問是否愿意認購,郭京毅當即答復愿意收購30萬股權。后Jeff給了其一個匯款的銀行賬號,其就將收款賬號告訴了郭京毅讓他盡快將30萬美元匯到這個賬戶。大概過了一兩個月,Jeff答復說美元到賬了,股權已經轉完,之后其把情況通知了郭京毅。大概一年以后公司在英國上市了,但是股價不高。到了2007年下半年,郭京毅通知其將股權全部賣出去,資金回到其賬上后其就通知了郭京毅,2008年3月和6月,其分別給郭京毅開出了一張30萬英鎊和21.1萬英鎊的支票。
4、證人湯鐵峰(廊坊市開發區新奧集團司機)的證言證明:2008年3、4月份,楊宇讓其幫忙把郭京毅的房款給交上,一共是120萬元,楊宇還說這個錢本來就是郭京毅的,后來楊宇分四次將120萬元交給其,讓其把郭京毅的房款交上,之后其將120萬元交到了財務,并且財務開具了收據。
5、證人于龍洪(廊坊市億萬佳超市總經理)的證言證明:楊宇是其姐夫。2008年3月,楊宇給其打電話向其借120萬元,之后其分五筆將這120萬元提現送到了楊宇手里。
6、證人文淑芬(郭京毅之妻)的證言證明:郭京毅提議購買愛麗楓社的房子,并且簽訂了購房協議,房子面積大概260多平米,總價款是400多萬元,目前已經支付了270萬,剩余的房款還沒有支付。270萬元的房款是分兩期支付的,第一期支付150萬元左右,是2007年底分期支付的。第二期付款是120萬元,時間是2008年上半年,由于愛麗楓社是用其兒子的名字購買的,當時銷售人員給其打電話催要房款,其把這件事跟郭京毅講了,郭京毅跟其說錢不用再交了,他說以前因為和楊宇在境外炒股掙了不少錢,錢現在放在楊宇那里,第二期房款讓楊宇支付就可以了。
2005年前后,其曾聽郭京毅說他委托朋友在國外購買股票,到了2007年、2008年的時候,其聽郭京毅說他是和楊宇合著購買境外股票的,后來漲了,大概有幾百萬。
7、葉志剛(郭京毅之妻兄)的證言證明:2008年8月,其妻弟戴斌向其借40萬用于公司入股,其就找到其表妹文淑芬,把事情跟她說了,文淑芬答復幫他想辦法。過了幾天之后,文淑芬給其打電話說可以借錢給其,讓其提供一個銀行卡號,她直接把錢打入卡里,這樣其就給文淑芬提供了一個建行卡號(6227000014710026620)。過了不久其就收到了40萬元,文淑芬對其說這個錢是從郭京毅的朋友楊宇處借來的。2008年3、4月份,其的一個親戚做生意虧本了,想向其借20萬元港幣,其就將這個事情告訴了郭京毅,郭京毅答復說有。2008年4月,郭京毅將20萬元人民幣按照當時的匯率折合成港幣大約22萬元,打到了其提供的香港匯豐銀行的賬戶里。
8、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新奧公司調查的請示、調查報告、案件審議決議、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書、新奧公司反饋意見、收據等書證證明: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新奧公司查處情況。
9、相關銀行憑證、新奧公司出具記賬憑證、收據等證明:美元25.7萬余元、港幣22.3萬元、人民幣160萬元的走向。
10、港幣、美元牌價表證明:郭京毅受賄期間,港幣、美元兌換人民幣的比價情況。
11、被告人郭京毅的供述:2004年4、5月間,楊宇給其發短信稱,外管局開始對新奧公司進行檢查,讓其幫忙問問檢查是怎么回事。其通過馬少波知道了這事由外管局管檢司的司長許滿剛負責,之后就約了許滿剛吃飯了解對新奧公司外匯檢查的情況,其就把從許滿剛處了解的情況告訴了楊宇,并告訴楊宇做好被外管局檢查的準備。此后過了幾個月,應楊宇的多次要求,其將許滿剛約到了廊坊打球,并且在此之前楊宇曾表示給其和許滿剛在境外準備了100萬美金,其就跟許滿剛說楊宇為他們每個人準備了300萬人民幣。2005年春節前,外匯檢查基本結束了,楊宇對最終的處罰結果還是比較滿意的。2006年初,其準備購買房子,就給楊宇打電話,要用之前承諾的100萬美元的好處中的錢付房款,用了120萬元購房,用200萬港幣換了美元257 000余元,給了其表哥223 000港幣和人民幣40萬元。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三、2002年間,被告人郭京毅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注冊指導處原處長劉偉(另案處理),在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首創集團)設立外資公司一事報送外經貿部審批過程中,接受請托,為首創集團提供幫助。
2003年5月間,郭京毅使用妻子文淑芬的名字,以人民幣1 336 944元(每平米人民幣5600元)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了首創集團下屬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雪梨澳鄉”B區205號聯體別墅一套,獲利價值人民幣1 234 52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案證實:
1、證人劉偉(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注冊指導處原處長)的證言證明:2002年上半年,郭京毅跟其說他同學張緒生法律顧問單位首創公司在西三旗那邊開發了樓盤,問其是否要去看房,其同意了。郭京毅還向其咨詢了首創公司以股權出資方式設立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的事情。后在一個周末,郭京毅約其出來,在場的有郭京毅和他的北大同學張緒生以及首創公司的人,在吃飯的時候談到首創公司打算以股權出資來設立一家新公司,張緒生問其這種出資方式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其認為不違反法律規定。看房的時候是郭京毅給其打電話,告訴其樓盤的地址,隨后其和妻子劉婭玲過去看房了,郭京毅是和他妻子文淑芬去的,由于其買的是“雪梨澳鄉”二期的房子,當時還沒有建好,只能看樣板間,接待其的有首創公司的領導。郭京毅曾對其說過首創公司在房子的價格上可以給他們優惠,具體優惠多少其并不知道,最后買房子的時候知道房子的單價是5000多元/平米,其認為首創公司以這么低的價格賣給其是由于郭京毅和張緒生是同學關系。在設立首創置業公司的過程中其給首創公司提供了咨詢服務,并且在工商授權登記注冊函上簽了字。
2、證人唐軍(北京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裁)的證言證明:首創置業報批是找當時的外經貿部審批的,對口部門是外經貿部的外資司,首創公司是由其負責整個公司的籌備工作,審批事務由副總經理何光牽頭,魏建平負責具體事務,項目報到外經貿部之后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批,公司的辦事人員向外資司辦事人員咨詢,得知是條法司可能遇到一些問題,由于當時法律對以股權出資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審批起來很麻煩,這種情況下,公司的法律顧問張緒生建議說他與條法司的副司長郭京毅比較熟悉,可以幫忙聯系,看通過他能否讓其公司通過審批,之后張緒生就帶著何光和魏建平去見郭京毅。回到公司,何光和魏建平向其匯報了見面的情況,郭京毅認為這個事情批起來難度比較大,涉及很多的部門,之后繼續由何光、魏建平與郭京毅聯系。2008年8月,郭京毅表示要到其公司開發的“雪梨澳鄉”現場去看看,其在現場接待了郭京毅,在場的還有國家工商總局的劉偉和他們的夫人,當時其簡單表示希望外經貿部能夠體諒企業的難處,多給予協調和支持。最后郭京毅和劉偉在這件事上為首創置業提供了幫助,郭京毅曾經說過涉及到的法律解釋都歸他們條法司,而且其遇到的問題就是關于法律解釋的問題,最終也是要經過條法司會簽才能通過審批。郭京毅說這個項目只有外經貿部的審批還不行,還要工商總局認可,所以郭京毅在看房的時候將劉偉介紹給其,其為了審批程序的順利進行,也和劉偉就工商總局的意見進行了溝通,希望得到支持和幫助,最后在營業執照的辦理上很順利。郭京毅和劉偉購買了“雪梨澳鄉”的房子,公司給了他們優惠,其開始和何光商量的結果是給八五折,但何總回來說郭京毅覺得高,后來其又讓到七折,但何光說對方還是覺得高,而且對方說如果實在不行,房間里的空調設備不要裝了,綠化也不用搞了,這樣價格算便宜一些。還是張緒生理解郭京毅的意思,認為如果價格降不下來,對審批的事情會很不利。于是,其和何光經過多次商量決定房價是5600元/平米,按照2002年測算的成本價5600元/平米,差不多整個樓盤均價的六折,賣給郭京毅和劉偉各一套別墅。當時公司的審批在外經貿部和工商總局卡著,他們提出買房,如果不低價給他們的話,會影響到審批。
3、證人何光(原北京中環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明:在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和設立過程中,其是籌備組的負責人之一,組長是唐軍,其主要負責與國外投資銀行的對接工作,還督促國家各職能部門的審批進度,當時負責跑審批的具體經辦人是魏建平。后審批事項因為涉及以股權出資方式等問題在條法司遇到困難,通過了解得知郭京毅是條法司副司長,正好和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張緒生是同學。后在三四月份的一天,張緒生開車帶其到小湯山一培訓基地,與郭京毅見面,其跟郭京毅說了公司股權出資的問題,問能不能幫忙,郭京毅當場沒表態。后來和郭京毅溝通了一兩次,郭京毅表示,股權出資的方式是個問題,因為法律的規定本來就不夠明確,他說這個問題不好辦,需要繼續研究,話說的比較含糊。在溝通過程中,郭京毅還要其去征求國家工商總局意見。后來,張緒生給其等人帶話,說郭京毅想要看其公司開發的“雪梨澳鄉”的房子。2002年5月左右,郭京毅帶了一個高個男的去看房,就是國家工商總局的劉偉處長,而且劉偉也要買“雪梨澳鄉”的房子。后來郭京毅通過魏建平傳話過來,要求公司給他們打折,最后經過多次討論,決定以不低于成本價的價格賣給他們。
4、證人張緒生(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的證言證明:2001年3、4月,首創集團籌備設立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公司設立時有外資成分,而且要在境外上市,所以必須經過外經貿部的審批。2002年2、3月間,公司開始與外經貿部的外資司和條法司進行溝通,6月份正式向外經貿部遞交申請文件等待批復,之后過了很長時間外經貿部一直沒有答復,經過與辦事人員的溝通得知是公司以股權方式出資,在當時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方面存在爭議,所以意見一直下不來。其想起外經貿部條法司副司長郭京毅曾是其大學同學,公司的審批就在郭京毅主管的部門進行,其就將郭京毅介紹給了公司副總何光以及部門經理魏建平認識,魏建平是負責跑審批的人,再見面后向郭京毅介紹了公司開發的樓盤,郭京毅表示約個時間去看看房子,之后其就和公司領導唐軍、何光與郭京毅、劉偉等人去看了“雪梨澳鄉”房子,看房之后郭京毅等人對房子都非常滿意,詢問是否可以打折,其答復說需要公司內部商量一下。由于公司希望在年底拿到外經貿部的批準文件和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為了加快外經貿部的審批進度,希望郭京毅和劉偉能在審批過程中給予公司幫助,公司以每平米五千多元的價格將“雪梨澳鄉”的房子賣給了郭京毅和劉偉,當時的市場價格是每平米9千多元至1萬元。在其介紹郭京毅和何光、魏建平認識后,公司去外經貿部溝通時感覺順暢多了。其參加過一次溝通會,是郭京毅主持的,郭京毅對二處一女處長說,要答復企業,缺什么材料就讓企業補,不要拖。后外經貿部還向國家工商總局征求過意見,國家工商總局給外經貿部出具了一份回復,對股權出資的方式表示認可。后其拿到外經貿部批復后,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速度很快,很短時間就拿到了營業執照。
5、證人魏建平(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的證言證明:2002年上半年,公司開始籌備向外經貿部遞交審批文件,申請設立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當時負責審批的是外經貿部外資司,遞交相關文件之后很長一段時間沒有得到答復,其就向外經貿部咨詢原因,外經貿部答復,是在向條法司征詢意見時,條法司對公司的出資方式提出了問題,由于公司部分出資是以股權出資形式,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因為這個原因一直沒有審批下來。通過了解,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張緒生是郭京毅的同學,張緒生提出可以找郭京毅溝通一下,在溝通過程中郭京毅沒有給出明確的答復,只是說這個事不好辦,還要征求外經貿部的同意,以及征求國家工商總局的同意。之后,郭京毅給其介紹了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指導處處長劉偉,其將何光介紹給了劉偉,后來何光與劉偉又就這個問題進行了溝通。在其與劉偉、郭京毅的溝通過程中,郭京毅和劉偉表示出對其公司的樓盤很感興趣,想要購買其公司開發的樓盤,之后其就將這個情況匯報給了何光。
6、設立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審批手續、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給對外經貿部外資司的函復、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簽意見單、外經貿部《關于設立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等證明: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相關部委審批的過程及會簽意見單上郭京毅簽署的不宜報國務院的意見。
7、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財務憑證證明:郭京毅以妻子文淑芬的名義,以人民幣1 336 944元的合同價格(每平米人民幣5600元)購買了首創集團下屬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雪梨澳鄉”B區205號聯體別墅一套。
8、首創陽光房地產公司出具的說明、落定正簽認購書單位一覽表證明:“雪梨澳鄉”項目銷售政策是按揭貸款可享受九八折?!把├姘泥l”B區205號的售房總價應為261萬元,該房實際銷售總價為合同簽訂價格,金額為1 336 944元。
9、被告人郭京毅的供述:2002年5、6月份,張緒生和首創的何光一起來找其咨詢首創公司用股權出資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事情,由于股權出資方式當時屬于法律規定中模糊之處,其答復說外經貿部的審批問題不大,但是還需要國家工商總局的認可,張緒生問其能否找個國家工商總局的人,其就跟他們說可以找劉偉。之后過了一兩個星期,其和劉偉說其的同學張緒生代理的首創公司在西三旗開發了一個樓盤叫“雪梨澳鄉”,問他是不是可以一起去看看房子,劉偉問其這家公司有什么事,其答復說公司涉及到股權出資的事情,想向他咨詢一下,劉偉答復說這種出資方式工商總局方面沒有意見,可以一起去看看房子。之后其和劉偉就在唐軍、何光、張緒生的陪同下看了“雪梨澳鄉”的房子,并且交了定金。9月初的時候,張緒生告訴其首創公司的審批還沒有結果,讓其幫忙找外資司的人,其就將鄧湛介紹給了張緒生,讓鄧湛幫忙了解下情況。11月底,外經貿部批準了這個項目。之后首創公司的人找到其,讓其就工商注冊登記的事情叮一下劉偉,其就給劉偉打電話,讓他幫忙協調一下。2003年5月,其和首創公司簽訂了“雪梨澳鄉”的購房合同,并且交了首付款,2003年8月底辦理了入住手續,在此過程中,首創公司的人和張緒生向其表示其和劉偉購房會給一定的優惠,但折扣的幅度沒有說,只是不會低于成本價。其購買的這套房產的面積是230多平米,每平米5600元左右,總房款是133萬元。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四、2004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郭京毅在擔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兼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股權變更報批及商務部對國美電器有限公司進行反壟斷調查的過程中,接受請托,為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提供幫助。為此,收受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分兩次給予的20張銀行卡,共計人民幣11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案證實:
1、證人黃光裕(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言證明:2003、2004年左右,國美公司打算在境外設立投資公司購買境內國美電器的股份,以此形式完成國美的股權變更,實現公司在香港上市的目的,公司為此向商務部提交了收購申請。在報送審批的過程中,外資司和條法司提出按照當時的政策,零售產業外資控股不能是100%,要求公司降低收購比例,還有報送的收購價低于評估價等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其認識了郭京毅,在和郭京毅見面以后,國美公司更改了報批的材料,將股比調整到65%,轉讓價格也提高到評估價,最終在商務部通過了審批。2006年8月,香港國美公司收購香港永樂公司,雖然是香港企業,但是涉及的權益在境內,所以需要商務部審批,這次收購在社會上的反響比較大,涉及同行業競爭的企業向商務部反映情況,因此收購涉及到反壟斷審查問題。此事由當時商務部條法司負責,其找到郭京毅幫忙,希望郭京毅能在收購項目的審批上加快進度,郭京毅表示同意。其還通過郭京毅約見了條法司競爭處的副處長葉軍,郭京毅叮囑葉軍盡快辦理。最后,審查通過并且及時在香港聯交所發布了公告。2007年,有一次郭京毅來國美公司找其,提到他準備買房子,其就給了郭京毅10張銀行卡,每張銀行卡里有10萬元人民幣,一共是人民幣100萬元。2005年或者2006年的春節前后,其安排陳歡借著過年去看郭京毅,聯絡感情,買一些禮品,陳歡從其處拿走了10張銀行卡帶給了郭京毅,每張卡內有人民幣1萬元,一共是人民幣10萬元。
2、證人陳歡(北京國美電器公司投資關系部部長)的證言證明:2004年,商務部就轉讓國美公司65%股權的審批,因涉及法律問題,要會簽條法司,其為了審批能夠順利進行,找到了條法司副司長郭京毅,并安排黃光裕和郭京毅見了面,希望郭京毅能夠幫忙加快審批。以后都是黃光裕直接找郭京毅見面,其只負責事務性工作。每當過年、過節的時候,其受公司指派都會請郭京毅吃飯,還送一些禮品。2005年或者2006年春節前后,因為國美公司的幾個審批程序在商務部審批,公司也比較著急,黃光裕就讓其去找郭京毅聯絡感情,其從公司拿了10張銀行卡給郭京毅,約在商務部附近交給了他,這10張卡里每張里面都是人民幣1萬元,共計人民幣10萬元。給郭京毅這些卡的目的就是希望他能夠在項目審批上提供幫助,和他搞好關系。
3、證人葉軍(商務部反壟斷局副處長)的證言證明:2006年9、10月份,其在辦理國美公司收購永樂公司的案子期間,郭京毅約其和黃光裕一起吃飯,郭京毅向其介紹了黃光裕,并且贊揚他是很有能力的企業家,郭京毅表示商務部要支持民營企業,還向其詢問了反壟斷審查的情況,郭京毅對其說要加快辦理。在開利害關系聽證會之前,郭京毅又找到其,對其說聽證會盡快開,記錄要寫得好點,對國美公司不利的少記一些,有利的多記一些,盡快結束審查。
4、證人葉志剛(郭京毅之妻兄)的證言證明:2007年前后,其因為手頭比較緊,曾跟郭京毅夫婦借錢,是文淑芬給其打電話讓其去取的錢,文淑芬給了其4張銀行卡,每張銀行卡的背面都寫著10萬元和銀行卡的密碼,之后其分兩次將這筆借款還給了文淑芬。
5、商務部關于同意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批復等國美電器公司轉讓股權審批材料證明: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的申請審批過程。
6、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收購永樂電器銷售有限公司反壟斷審查報告等材料證明:國美并購永樂案的反壟斷審查過程及“從競爭角度,不反對此次并購。該并購可繼續進行”的審查結論。
7、被告人郭京毅的供述:2004年5、6月,國美公司想通過國美境外公司購買國內國美公司股份的方式,完成股權的轉移,從而實現到香港上市的目的。因為股權轉讓需要外資司審批,送條法司會簽,在審批期間,國美公司的陳歡找到其,向其解釋股權轉讓的情況,并約其與黃光裕見了面,黃光裕就股權轉讓的相關問題向其詢問。2005年前后,國美公司通過了審批,完成了在香港的上市。之后,陳歡約其在東方廣場吃飯,并且給了其10張銀行卡,對其在國美公司審批過程中提供的幫助表示感謝,其客氣了幾句之后就收下了。這10張卡每張的背面都寫著1萬元和卡的密碼。其將幾張銀行卡做為過年的“壓歲錢”發給親戚們的孩子們了,還有幾張用于節前的消費了。
2006年11月,黃光裕給其打電話,詢問香港國美公司在香港收購香港永樂公司中,涉及國內反壟斷的有關規定。在反壟斷審查期間,其找到具體負責這個項目審查的條法司競爭處副處長葉軍和黃光裕一起吃飯,在吃飯的過程中,黃光裕提出希望加快審批,其和葉軍表示盡快辦理,最終國美公司在公告期內通過了反壟斷審查。2006年11月下旬,黃光裕約其見面,在他辦公室給了其10張銀行卡,每張卡的背面都寫著10萬元和銀行卡的密碼。后其將四五張卡給了妻子文淑芬,用于給葉志剛借款。此外,其還給了劉陽三張,讓劉替其炒股,其余卡裝修時購買大金空調和提現平時打牌用了。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五、1998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郭京毅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處長、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玉棟(另案處理)介紹代理河南新飛公司合并項目、寧波樂金甬興化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等項目;并在張玉棟代理的法國SEB公司對蘇泊爾公司實施并購及反壟斷調查項目在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商務部審批過程中,為張玉棟提供幫助。為此,郭京毅于2003年 5月、2004年10月、2005年4月先后三次收受了張玉棟以為其支付購房、購車款為名給予的人民幣共計787 729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案證實:
1、證人張玉棟(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證言證明:
1998年10月,其設立了思峰律師事務所并獨立承擔業務,為了開拓案源,其跟各方面認識的人打了招呼,請對方幫助攬業務并給純收入的5%-15%作為好處費。政府部門里主要是外經貿部的外資司和條法司。當時鄧湛是外資司二處的處長,郭京毅是條法司二處的副處長,其單獨和鄧湛、郭京毅講過這些話,他們都答應幫忙。
其給他們打過招呼以后,他們經常給其介紹項目,協調關系,因為之前分別說過要給他們錢,但是他們當時沒有立刻要,而是說“現在不需要錢,先放你那,等以后有需要時再說?!焙髞砉┮阋再I房或買車的名義跟其要錢,其覺得正好把以前應該給他的錢給他,也是為了維持他們之間的關系。
新飛電器的合并項目開始就是郭京毅介紹的。大約是1998年前后,新飛公司去外經貿部咨詢合并的問題,找到了當時外經貿部條法司投資處處長郭京毅。因為向部里申報有關合并的材料很專業,企業也不會申報,所以郭京毅就把其推薦給他們,并把其的電話給了新飛公司的人。新飛公司辦理此項目的人到辦公室找其,說是外經貿部條法司的“郭處長”讓他們來的。為了縮短新飛公司等待公告期滿的時間,其向外經貿部外資司提出了解決方案,外資司說這是個法律問題,要其去找條法司商量,其于是找郭京毅探討,郭京毅接受了這個解決方案。但是這樣做沒有過先例,為此郭京毅讓其按照其提出的方案給條法司寫請示,然后他找相關部門負責人溝通。其知道郭京毅疏通條法司和外資司的關系,使得其提出的方案得到了外資司的肯定,并獲得外資司的批準。這樣新飛的合并比規定的公告期時間提前了。新飛電器的合并項目其收取了20萬元人民幣的代理費用。
1999年或者2000年前后,寧波市下屬企業和韓國LG公司合資,寧波外經貿委條法處、寧波經貿委外資處,還有企業里中方派駐的一個副總去外經貿部條法司咨詢、找到了郭京毅,之后郭京毅把其介紹給他們,并把其的聯系方式留給他們。最終和其簽訂了協議。
2006年,其代理的蘇泊爾項目面臨反壟斷調查,郭京毅當時是反壟斷辦公室兼職的副主任,其打電話約郭京毅與蘇顯澤見面,其向郭京毅介紹了蘇泊爾公司面臨的反壟斷調查情況,蘇顯澤提出希望郭京毅幫忙,郭京毅表態愿意幫忙。后來其還組織了一次“思峰杯”高爾夫球賽,請了郭京毅等領導和蘇顯澤參加,打完球大家一起吃晚飯、喝茶、打牌。兩次接觸后,蘇泊爾公司并購案在商務部的反壟斷調查獲得了通過。
2003年5月,郭京毅在西三旗附近要買“雪梨澳鄉”的房子,他說買這套房子要200多萬,首付還差點錢,讓其先墊上。其在東方廣場的辦公室里給郭京毅人民幣32萬元,是從思峰投資咨詢公司開的兩張支票,一張29萬元,一張3萬元。2004年11月份,郭京毅說他要在賽特購物中心東面的“東方瑞景”購買一套房子,讓其支付點首付。其讓財務人員冉莉到東方廣場辦公室樓下的中國銀行辦理轉賬,從其存折上往文淑芬的信用卡轉了人民幣24萬元錢。2005年的夏天。郭京毅說他要給老婆文淑芬買一輛馬自達6轎車,讓其去看看。其讓冉莉開了一張空白支票,在龍城花園附近的一家4S店,其用支票支付連保險在內的車價人民幣22萬余元。郭京毅每次跟其要錢都是說要買房買車,其知道他就是以這些名義跟其要答應給他的介紹項目的錢。他是商務部條法司副司長,其代理的案子大多數都要找條法司溝通,他在工作中確實給其幫了很大的忙。一是他給其律所介紹項目,使其掙了不少代理服務費;二是好多項目需要趕時間,報項目中其會請他幫助催一下審批的進度。另外在業務上他也幫過其,最典型的就是新飛電器的合并,經過他同意,把銀行保函和公告合并公布以縮短公告期,這種操作方法是沒有先例的,再就是一些個案,需要單獨請示,郭京毅幫忙協調過外資司等部門的關系。基于以上原因,郭京毅用錢的時候就會跟其說。
2、證人宋賢君(原新飛電器有限公司公司辦主任、董事會秘書)的證言證明:1997年到1998年,新飛電器、新飛家電、新飛制冷器具三家公司合并成為一家,由于合并金額大,需要報到國家外經貿部審批,新飛公司安排其負責組織材料和向外經貿部報送,最初報到外經貿部外資司審批,由鄧湛負責,按照規定外資司審批以后必須經過條法司會簽才能通過審批。由于合并審批涉及到非常專業的法律知識,外經貿部的人向新飛公司推薦了張玉棟,之后新飛公司就和張玉棟簽訂了法律服務協議。
3、徐響(原寧波LG甬興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證言證明:其負責寧波樂金甬興化工有限公司的合并項目,具體的材料報送也由其負責。寧波地方政府的經辦人是胡世懿,他先期到北京咨詢合并的問題,在咨詢的過程中有人向胡世懿介紹了思峰所律師張玉棟,胡世懿還告訴其申報過程中有很多的困難,建議其在北京聘請律師幫忙代理這個申請,并且帶其去思峰律師事務所見了張玉棟。后經過公司董事會批準,最終聘請了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的張玉棟律師擔任這起并購案的代理律師。
4、證人胡世懿(原寧波市外經貿委外資處主任)的證言證明:其是寧波LG合并項目寧波市地方政府的具體經辦人,負責向外經貿部報送審批材料。上個世紀90年代末,韓國LG公司提出吸收合并,由于寧波LG屬于外資企業,合并需要經過國家外經貿部審批,材料報到外經貿部以后需要經過外資司和條法司分別審批,當時有關法律剛剛出臺,需要條法司對該法進行解釋,其就來北京找到了郭京毅,并向他匯報了企業合并的事情,還詢問了申報的有關手續,由于這是寧波市第一個吸收合并的項目,業務比較生疏,郭京毅說申報需要大量的材料,建議其聘請一家專門的律師事務所代理,并且向其推薦了一家律師事務所和一位姓張的律師,其認為如果不用郭處長推薦的律師的話,項目審批在外經貿部可能會很困難,之后經過商量就和這位姓張的律師聯系,想請他代理向外經貿部申報該項目。2000年上半年該項目就通過了審批,期間經歷了不到一年的時間。
5、北京思峰咨詢公司轉賬支票、浦發銀行32萬元進賬憑證和建行32萬元支出憑證證明:張玉棟為郭京毅支付人民幣32萬元用于購買“雪梨澳鄉”別墅首付款。
6、“東方瑞景”購房合同、付款憑證和銀行查賬材料證明:張玉棟向郭京毅之妻文淑芬的長城信用卡存入人民幣241 929元,用于購買“東方瑞景”的房產。
7、馬自達6型轎車檔案、購車及付款資料、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轉賬支票、付款憑證等證明:張玉棟為郭京毅購買馬自達6型轎車支付了人民幣225 800元。
8、新飛公司合并項目審批材料、外經貿部關于同意河南新飛電器有限公司等合并的批復等證明:新飛電器、新飛家電、新飛制冷器具三家中外合資企業合并審批的過程。
9、寧波LG公司項目審批材料、外經貿部關于寧波樂金甬興化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3家公司的批復等證明:寧波樂金甬興化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另外3家公司審批的過程。
10、蘇泊爾公司反壟斷調查審批材料、商務部條法司出具的關于法國SEB公司收購浙江蘇泊爾公司反壟斷并購審查報告等證明:蘇泊爾公司反壟斷調查審批經過和商務部條法司所作的“收購不會實質性增加并購當事方在市場的份額,不會對競爭造成實質性危害,損害消費者利益。因此從競爭角度,不反對此次并購”的結論。
11、被告人郭京毅的供述:其和張玉棟是大學同學,1986年畢業后,都分配到外經貿部。1998年機構改革,長城所和外經貿部脫鉤,當時其、張玉棟和鄧湛一起談了一次,說到鄧湛和其給張玉棟介紹項目或者其二人幫忙張玉棟的項目,如果辦成可以按一定比例分成。之后,有的企業確實向其提過讓其介紹律師,其把張玉棟介紹給他們,或者把張玉棟電話給了這些企業,比如在1998年至2002年之間,有天津LG、新飛電器、寧波LG化工、保定啤酒等。另外張玉棟也有項目找其幫忙咨詢、協調。2002年以后,其有時還去給張玉棟撐撐場子,有時張玉棟的項目找其幫助找找關系、協調一下,比如迪信通、蘇泊爾等公司的項目。
2003年5月,其購買西三旗“雪梨澳鄉”時,從張玉棟那拿了30萬元的支票,交了首期房款,之后再也沒提過這錢。
2004年11月,其買“東方瑞景”的房子想做投資性的房產,這套房是一次性付款,房價100萬多一點,其當時手頭比較緊,就給張玉棟打了電話,大約要30萬左右。大概過了一周左右,其和張玉棟約在“東方瑞景”售樓處樓下見面,張玉棟拿來30萬或者是35萬的支票,后來就沒提起過,也沒還給他。
2005年5月,其想給文淑芬買輛車,就給張玉棟打電話告訴他想給小文買輛車,看好了馬自達6,在回龍觀的4S店。之后,其和張玉棟在4S店碰面,見面后張玉棟拿了一張支票交了購車款,是23萬多元,張玉棟付了20萬或者21萬,剩下的錢是用現金交的。這筆錢也沒還給他。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六、2005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郭京毅在擔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學軍的請托,為彭學軍之友在設立報批典當公司事宜提供幫助,后收受彭學軍給予的人民幣4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案證實:
1、證人彭學軍(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證言證明:
2005年8、9月,其同學的一個老鄉蔣明生想要辦一個典當行,需要到商務部進行審批,同學知道其是郭京毅的同班同學,讓其帶著蔣明生一起去跟郭京毅見面,希望郭京毅能幫忙通過審批,之后其就約了郭京毅見面,并且把蔣明生介紹給了郭京毅。2005年底,蔣明生給其打電話說典當行沒有批下來,到了2006年,蔣明生又給其打電話說申請典當行的事已經報到省里了,今年是省里審批之后到商務部備案,現在已經到商務部備案了,想讓其找郭京毅問問備案時間,希望快點拿到營業執照。其就給郭京毅打了幾次電話詢問備案的時間,并且希望快點通過審批。2006年9、10月份,蔣明生給其打電話說典當行批下來了。2006年底,郭京毅給其打電話問蔣明生典當行的事是否順利,之后說他要用錢,大概四五十萬元。其認為郭京毅跟其說要用錢和辦理典當行的事情有關,就用其妻子胡凱紅的名字辦了一張存折,存了40萬元給了郭京毅。
2、證人胡凱紅(彭學軍之妻)的證言證明:2006年9、10月份,其丈夫彭學軍的一個同學郭京毅向其丈夫借錢,彭學軍要其辦一個存折,存40萬給他。其剛辦完存折,彭學軍和郭京毅就到陽光廣場附近找到其,其把存折交給了郭京毅。
3、證人張晨陽(商務部條法司市場流通法律處處長)的證言證明:2005年下半年或者2006年上半年,郭京毅將其叫到辦公室詢問典當行申請設立審批的程序,之后過了三五個月,郭京毅給其打電話讓其詢問市場建設司報批的典當行里面有沒有常熟市鑫源典當行,后其給市場建設司的人打電話詢問,市場建設司的人給其念了報批的典當行名單,其聽到有鑫源典當行。后其告訴郭京毅,上報的典當行名單中有這家典當行。
4、證人文淑芬的證言證明:2007年的一天,郭京毅拿回一個中國銀行的存折,是用彭學軍愛人胡凱紅的名字開戶的,存折上只有一筆40萬元的存款記錄,郭京毅告訴其存折的密碼,讓其把存折里的錢取出來,后這40萬元用于支付東湖灣的房款和日常開銷了。
5、設立典當公司的相關審批材料證明:商務部審批各省上報的典當公司的程序、批復的情況。
6、相關銀行憑證證明:40萬元取款的過程。
7、被告人郭京毅的供述:2005年底或2006年初,彭學軍約其一起吃飯,并且給其介紹了一個姓蔣的朋友,彭學軍說他的朋友想在江蘇常熟設立一個典當行,按照規定應由省里報到商務部審批,希望其幫忙協調,快點通過審批。其答應彭學軍幫忙問問,由于這個事歸市場建設司管,其就找到條法司市場流通處的人幫忙疏通關系。張晨陽在市場流通處工作,對審批的程序比較熟悉,其就讓張晨陽去找市場司的人疏通一下關系,幫忙促成審批。但第一次典當行沒有批下來。第二次彭學軍又找到其幫忙,其還是找到張晨陽要他幫忙去問,張晨陽答應幫忙關照。過了一段時間,彭學軍告訴其典當行批下來了,并且約其見面,其與彭學軍一起找到胡凱紅,彭學軍給了其一個40萬元的存折。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七、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間,被告人郭京毅在擔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兼任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在外資并購項目審批及反壟斷審查等事項提供幫助。2007年4月和同年“五.一”期間,郭京毅收受該公司分兩次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案證實:
1、證人蘇顯澤(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法國SEB公司和蘇泊爾公司對股權并購項目開始談判。2006年9月,其將股權并購申請報到商務部進行審批,由于社會上對壟斷的事炒作很厲害,其認為可能商務部會進行反壟斷調查,其就打算聘請該領域內的專業律師進行代理,戴麗君向其推薦了思峰律師事務所,其就與張玉棟見了面,并且介紹了公司并購的情況。2006年10月,在廊坊新奧高爾夫球場舉辦了思峰杯高爾夫球賽,其作為協辦方參加了球賽。期間,張玉棟將郭京毅介紹給其,之后其就商務部的反壟斷審查的問題詢問了郭京毅。 2007年3月,其公司主管財務的潘建斌副總經理用公司員工劉文建的名義辦了張銀行卡,里面存了10萬元人民幣作為員工出差的費用,其出門的時候就帶上了這張銀行卡。2007年4月底,其跟郭京毅在廊坊新奧高爾夫球場一起打牌的時候將這張卡給了郭京毅,同時也將密碼給了他。2007年10月27日,其與張玉棟的思峰所簽訂了法律服務協議,約定支付代理費用60萬,如果年內完成并購,再額外支付40萬元獎金,合計報酬100萬元。在審批的過程中郭京毅提出要和商務部負責這個項目審批的領導當面匯報一下,這樣對審批有幫助,其就通過郭京毅約商務部外資司的副司長孫鵬一起吃飯。在公司通過反壟斷審批之后,其公司接待郭京毅一家人去杭州度假,在此期間給了郭京毅20萬元的現金。
2、證人楊宇(新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的證言證明:2006年的時候,戴麗君代表國信證券代理了法國SEB公司收購蘇泊爾公司股權的業務,在此過程中需要商務部的審批,為此戴麗君找到了其,讓其幫忙介紹商務部的人,其告訴戴張玉棟的思峰律師事務所和商務部的人熟悉,這樣戴麗君就去找了張玉棟,后來由張玉棟代理了這個項目在商務部進行審批。之后張玉棟帶著蘇顯澤、戴麗君到廊坊新奧球場打球,期間張玉棟把郭京毅叫來,安排蘇顯澤他們和郭京毅見面,郭京毅來到廊坊新奧球場后和他們一起吃了飯,吃飯的時候,蘇顯澤向郭京毅介紹了蘇泊爾公司的情況,并且說希望郭司長多幫忙,郭京毅認為這次收購是個好事,一口鍋影響不了國家安全,有什么事情就讓張玉棟去辦。
3、證人戴麗君(國信證券有限公司投資銀行事業部總經理)的證言證明:其和蘇泊爾的總經理蘇顯澤是MBA的同學。后來蘇泊爾公司想和法國SEB公司合作,國信證券公司作為法國SEB公司收購蘇泊爾公司項目中的財務顧問,代理法國SEB公司向證監會申報。行業內部對這次收購爭議非常大,認為這次收購成功后會造成市場壟斷,因此聯名向商務部反映情況。后商務部對此項收購開始了反壟斷調查,反壟斷審查涉及國內法律、法規和申報,需要律師專門代理,業內傳說思峰律師事務所作涉外業務比較有名,而且宣傳也很多,其就和蘇顯澤商量想通過思峰所的經驗和人脈通過反壟斷調查。楊宇說其認識思峰所的張玉棟律師,把張玉棟的手機號告訴了其,讓其與張玉棟聯系。2006年上半年,其約了張玉棟和蘇顯澤見面,見面后介紹了并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張玉棟表示可以做。此后其和蘇顯澤與商務部有關領導在廊坊新奧集團的高爾夫球場一起打了兩次球,第一次打球的時候蘇顯澤正在面臨商務部的反壟斷調查,去廊坊的主要目的不是打球,而是與張玉棟約好了見什么人,打完球之后去吃飯的時候郭京毅到了,張玉棟介紹說他是商務部條法司的郭司長,蘇顯澤介紹了并購的情況,郭京毅表態要求起草反壟斷報告,讓張玉棟辦手續上的事情就可以了。第二次打球是思峰律師事務所組織了一個“思峰杯”高爾夫球賽,地點還是廊坊的高爾夫球場,參加人有郭京毅、蘇顯澤、張玉棟、劉陽、楊宇、國家工商局和外匯管理局的人。蘇顯澤和張玉棟見面之后過了一段時間雙方就簽訂了合同,蘇顯澤說張玉棟要價很高,多達100多萬,雙方談了很多次之后簽訂了合同。
4、證人孫鵬(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的證言證明:2006年法國SEB公司準備并購蘇泊爾公司的股權,因為涉及到外資的戰略投資,所以這個項目要報商務部審核,具體由外資司來承辦。外資司要征求部外有關政府部門的同意,要征求證監會的意見,要開相關企業的聽證會,還要征求條法司的意見,條法司是投資法律處負責這個項目的審批,最后要報部領導審批。在審批過程中,其和蘇泊爾公司總經理蘇顯澤見過一次面,在實質性審查結束的時候,商務部對SEB收購蘇泊爾公司的正式批文下達之前,郭京毅請其出來吃飯,除了郭京毅還見到一個人,經郭京毅介紹知道是蘇泊爾公司的總經理蘇顯澤,吃飯的過程中主要是蘇顯澤介紹蘇泊爾的狀況。
5、證人潘建斌(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副總監)的證言證明:2007年3月,其用劉文建的身份證辦了一張銀行卡,并存進去10萬元人民幣,這張卡是準備給領導或者員工出差用的。2007年4月前后,蘇顯澤出差在北京需要錢,就給其打電話讓其送一張銀行卡給他,其就將這張10萬元的卡給了蘇顯澤。2007年五一期間,蘇顯澤向其要20萬現金,但是由于五一期間公司員工放假,所以其就從自己的銀行卡上取了錢給蘇顯澤送去,之后其跟公司借款20萬是把這筆錢要回來了,但是公司沒有平賬。
6、證人葉軍(商務部反壟斷局副處長)的證言證明:國外一家叫SEB的公司要收購蘇泊爾公司,需要向商務部進行反壟斷申報,商務部就這個案子展開反壟斷調查。在蘇泊爾案子的審查期間,張玉棟給其打電話,說周末要帶上家人去聚一聚,之后到了廊坊的一個高爾夫球場,其看到了張玉棟、郭京毅、劉陽、鄧湛、蘇顯澤等人。打完球一起吃飯,郭京毅問其:蘇泊爾的收購案進展得怎樣了?其說正在進行。郭京毅跟其說:支持一下,加快一下進度。其說:我們盡快辦。
7、證人文淑芬的證言證明:2007年其與郭京毅一起去廊坊打高爾夫球時認識了蘇顯澤。2007年“五.一”期間,其和郭京毅帶兒子、侄子還有其父母到杭州旅游,一起去的還有張玉棟一家、劉陽一家等一共十幾個人,在杭州的接待是蘇泊爾的老總蘇顯澤負責的?;鼐┑臅r候,蘇顯澤讓手下人給每家準備了一份土特產?;丶液螅┮隳贸鰜硪粋€包裹,打開一看是10萬或20萬元現金,郭京毅說這是蘇顯澤給的。后來這些錢放在家里使用了。
8、潘建斌專戶往來明細賬、記賬憑證、借款憑證、建行浙江省分行明細賬查詢表、e時代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購車票據等相關銀行查賬資料證明:20萬元現金和10萬元卡的走向情況。
9、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并購項目、反壟斷調查審查材料、商務部內部工作報告、條法司、外資司往來函件等證明:蘇泊爾公司并購項目、反壟斷調查的過程及商務部的意見。
10、被告人郭京毅的供述:2006年9、10月,其通過張玉棟和楊宇認識了蘇泊爾公司的蘇顯澤,當時蘇泊爾公司正在和法國SEB公司進行合作,準備出售部分股權,其中涉及到反壟斷的審查,其幫助蘇泊爾公司協調了反壟斷的事情,并且幫蘇顯澤引見了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孫鵬,協調了外資司審批。2007年4月,商務部同意了蘇泊爾與SEB公司的合作計劃。其和蘇顯澤到廊坊打球的時候,蘇顯澤給了其一張工商銀行的理財卡,里面有10萬元人民幣。2007年5月份,蘇顯澤接待其家里人去杭州度假,在此期間,蘇顯澤給了其現金20萬元人民幣。這些錢其用于東湖灣住房的裝修和購買一輛途安轎車。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八、2000年間,被告人郭京毅利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法司投資法律處處長的職務便利,在萊佛士2000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萊佛士公司)上市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出具無異議函,證監會就該公司經營范圍中的“教育投資”內容向外經貿部條法司發函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接受請托,為該公司提供幫助。2000年10月至2002年12月,被告人郭京毅的親屬在萊佛士公司投資的北服-萊佛士學院學習,該公司為感謝郭京毅的幫助,為其親屬免除了學費,共計人民幣105 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案證實:
1、證人趙洋(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的證言證明:2000年,萊佛士公司準備在新加坡上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代理了這個項目,由其負責代理,按照規定需要中國律師事務所代表申請上市的企業向證監會提出無異議函的申請,期間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要征詢相關法律部門的意見,然后提供文件,之后其就向外經貿部條法司投資法律處處長郭京毅征詢意見,郭京毅建議將批準證書和執照上的“投資”字樣刪掉,避免和法律抵觸,這樣2001年4月證監會出具了無異議的復函。
2、證人竺煜(中國證監會國際部境外上市處處長)的證言證明:2000年,萊佛士2000集團公司準備在新加坡上市,通過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向證監會提出法律意見及申請,鑒于這個項目涉及中外合資辦學的問題,證監會向外經貿部條法司發函征求意見。大概2000年11月份,條法司投資法律處工作人員劉陽給了其一個口頭答復,說公司經營范圍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經營范圍符合外商投資法律的規定,所以他們沒有異議,但是領導不讓出具書面的答復。這樣,其就給投資法律處的處長郭京毅打電話,希望他們能出一個書面的意見,郭京毅答復說書面的意見函不好寫,就不做書面答復了,只能口頭答復。期間郭京毅曾約其一起吃飯,陳維平也在場,吃飯的過程中談了萊佛士公司上市的事,飯后郭京毅表示他看好陳維平,認為他很有發展前景,買賣做的比較大。其認為郭京毅這次約其是為了向其表示郭京毅和陳維平比較熟悉,看審批過程中是否能夠關照。
3、證人陳維平(萊佛士公司股東)的證言證明:2000年新加坡萊佛士公司正在辦理新加坡上市,并且在中國境內投資辦學,在北京有北服—萊佛士服裝學院和其他城市的幾家服裝學院。所以在中國有權益,必須中國的律師提出法律意見。萊佛士公司上市需要在中國證監會辦理相關核準手續。當時萊佛士公司的周華盛在國內找的律師就是趙洋,之后周華盛將趙洋介紹給了其,由趙洋將材料交給證監會辦理相關手續。其通過趙洋的介紹認識了郭京毅。大概在2002年,在聊天中郭京毅對其說他有一個親屬要上學,他知道萊佛士公司在北京投資了北服—萊佛士學院,想讓其幫忙聯系一下,將他的親屬安排到萊佛士的學校去上學,并減免點學費,后來其跟周華盛說了這件事,由周華盛去安排了。
4、證人王燕喬(郭京毅之表姐)的證言證明:其女兒李文劍是2000年10月至2002年12月在北服-萊佛士學院就讀,學室內設計專業,學制兩年,學費大概11萬元左右。1999年時其在報紙上看到了這個學校的招生廣告,之后就帶著李文劍去了學校考察,認為學校不錯,正好也有十多萬的積蓄,可以供孩子上學。2000年“十一”期間,其一家人和郭京毅一家人聚會,吃飯的時候提到孩子上學的事情,郭京毅建議李文劍選擇室內設計專業,最后其聽從了郭京毅的建議,決定上室內設計專業。到了2000年10月中旬,李文劍就向學校交了1萬多的學費,正式報名上課了,在這之后的一兩個月的時間,萊佛士學校的財務部突然給其打電話,說要其來學校將李文劍的第一筆學費拿走,并答復說是財務部接到了上面的通知,讓把李文劍的學費退回去。過了幾天其就去學校財務部,接待其的人說以后兩年的學費也都一并免除了。其就這個問題向學校的財務部進行過詢問,財務的解釋是,他們在執行領導的指示,其猜到是郭京毅在里面幫了忙。
5、證人李文劍(郭京毅之外甥女)的證言證明:2000年夏天,其母親在報紙上看到萊佛士學校,推薦給其。之后不久一次家庭聚會時,其舅舅郭京毅和其談起了到萊佛士上學的事情,郭京毅說萊佛士學校挺好的,建議其去這個學校上學,其就決定去這個學校上學了。其學的是室內設計專業,學費10多萬元。2000年,其向學校繳納了第一筆學費不到1萬元,這筆學費在上交之后過了幾個月,學校的財務給其母親打電話要把這筆學費退給她,并跟其母親表示以后的學費也不用交了。其之后知道可能是其舅舅郭京毅找了什么人幫忙免除了學費。
6、萊佛士公司項目審批材料、中國證監會復函等證明:萊佛士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審批過程。
7、李文劍在北服—萊佛士學院上學的相關材料證明:李文劍2000年10月至2002年12月在該學院學習期間,該學院以獎學金形式,抵扣了李文劍的全部學費、注冊費等共計人民幣105 000元。
8、被告人郭京毅的供述:2000年或者2001年,陳維平通過趙洋約其一起吃飯,談到趙洋在代理萊佛士公司在新加坡上市的項目,根據陳維平的介紹,萊佛士公司想上市要證監會批準,證監會向外經貿部外資司發函征求意見,由于萊佛士公司在地方外經貿委審批的批準書上有“投資”教育字樣,和教育部的文件有分歧,就這個問題陳維平向其征求意見,讓其幫忙出主意如何能通過審批上市。由于其是條法司投資法律處的處長,萊佛士公司上市審批最終要由其所在的投資法律處出具意見函。其告訴陳維平,如果想通過審批需要將地方批準證書上的“投資”教育字樣去掉,陳維平聽取了其的意見,將“投資”教育字樣去掉之后,外資司會簽條法司后給證監會出具了同意函。之后陳維平請其約證監會的竺煜吃飯,讓竺煜幫忙加快證監會的審批速度,最終證監會同意了萊佛士公司的上市申請。這件事過去不久,陳維平請其吃飯表示感謝,其說其的外甥女李文劍想上北京服裝學院,陳維平說入學不需要考試,交錢就行,其說其外甥女家的收入不高,學費能不能給打折,給選個好專業,陳維平說沒問題,之后其跟王燕喬、李文劍都說了這件事,其說費用的事已經辦妥了,讓他們趕快去辦。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九、2006年12月間,被告人郭京毅在擔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陽(另案處理)介紹東北輕合金公司增資擴股審批的代理項目,收受劉陽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用于炒股。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案證實:
1、證人劉陽(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證言證明: 2006年12月,其接到郭京毅的電話,說東北有家公司準備和外商合作,涉及到外資并購的問題需要到商務部審批,因此他就推薦其來代理這個項目。過了幾天,新加坡麥達斯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公司的楊曉光就帶著東北輕合金公司的一些領導到其這里咨詢,了解項目能否通過商務部的審批。后來經過協商,其代表思峰律師事務所與東北輕合金公司簽訂了法律服務協議。在簽訂協議之后,對方根據協議的約定,馬上就支付了其17萬元代理費,剩下的40余萬元等完成協議再支付。收到代理費后,其帶著東北輕合金公司的人去了幾趟商務部,后來這個項目最終因為沒有得到國家發改委的批準而終止了。郭京毅給其介紹了東北輕合金的項目,讓其掙到了一筆錢,其認為應該給郭京毅一點錢表示感謝。2008年1月左右,其為了感謝郭京毅,從自己的股票賬戶中將10萬元劃到郭京毅的股票賬戶下,郭京毅并沒有表示反對。當時郭京毅在股市里的資金是48萬元,加上其劃給他的10萬元后,總資金為58萬元。當其劃給他10萬元后,就在電話里告訴了郭京毅,說是為了感謝他給其介紹東北輕合金項目,而且還給他發了一條“48+10”的短信,告訴他在股市的資金有58萬元。后來其以15.899元的價格給郭買了36 000股“通威股份”股票。
2、證人陳維平(新加坡麥達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證言證明:2006年,東北輕合金公司打算進行擴股增資,新加坡麥達斯公司準備對東北輕合金公司注資,當時擴股增資必須經過商務部審批,其就找到了郭京毅,向郭京毅咨詢有關手續,郭京毅讓其去找劉陽,說劉陽在這方面的業務比較熟悉,這樣其就跟東北輕合金公司打招呼,讓他們公司聘請劉陽做相關法律咨詢以及協助辦理相關公司擴股增資手續。
3、證人牛大志(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工會主席、法律顧問)的證言證明:2003年公司開始招商引資,2006年東北輕合金有限公司和新加坡麥達斯控股有限公司簽訂了增資擴股協議,由于涉及外資并購的問題,必須申報商務部進行審批。麥達斯公司董事長陳維平說他跟商務部的人比較熟悉,認識商務部條法司的郭京毅司長,可以找他幫忙,后來按照陳維平的安排,由北京麥達斯公司的行政總監楊曉光領著其到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簽訂了法律服務協議,最后和思峰律師事務所談的服務費是62萬。公司提供申報的法律文件是由劉陽審核的,劉陽也帶著其去商務部外資司和條法司溝通了好幾次,在這個過程中其能看出劉陽和商務部的人很熟,但是由于商務部的審批還要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同意,國家發改委沒有通過審批,所以根據協議東北輕合金有限公司向思峰律師事務所支付了17萬元法律服務費,剩余的45萬元沒有支付。
4、東北輕合金有限公司項目審批、申報材料證明:該公司為增資擴股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過程。
5、中信證券北京白家莊東里證券營業部出具的劉陽股票賬戶資料、對賬單等查賬資料證明:劉陽賬戶內資金炒股的情況。
6、被告人郭京毅的供述:2006年3、4月,陳維平叫其去他的辦公室,對其說他正在東北做一個輕合金項目,讓其給他介紹一個律師,其就把劉陽的電話給了陳維平,陳維平就找了劉陽代理這件事。2007年3、4月,劉陽對其說陳維平給了他10多萬元的代理費,在這件事上劉陽為了表示對其的感謝,想給其10萬,之后劉陽就把10萬元投資到了其的股票賬戶里了。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十、2006年間,被告人郭京毅在擔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上海百事可樂有限公司總經理陳秋芳的請托,為該公司提供幫助。后郭京毅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案證實:
1、證人陳秋芳(上海百事可樂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明:2005年,百事可樂的外方沒有向商務部報計劃就和杭州一個公司準備合資在杭州設立工廠,這就違反了中國法律也侵犯了上海百事可樂中方的利益。為此,上海百事可樂的中方向商務部反映這種違法行為。在申請商務部處理這件糾紛的過程中,其請郭京毅吃過一頓飯,郭京毅表示支持其公司的要求。其還給了郭京毅幾條香煙和10萬塊錢,是放在一個小型的袋子里的。當時其把錢交給郭京毅,他開始稍微推辭了一下,其說:“給孩子的。”郭京毅就收下了。
2、商務部辦公廳關于《暫停杭州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通知》、部內工作請示等文件、調查杭州百事的審批材料證明:商務部就上海百事可樂有限公司關于百事(中國)違規在杭州設立百事灌裝廠的投訴的處理過程。
3、被告人郭京毅的供述:2005年底,浙江商務廳在百事可樂未報送建廠規劃的情況下,批準百事可樂在杭州建廠,由于在杭州建廠,勢必影響上海百事的經營,所以引起上海百事可樂總經理陳秋芳的不滿,陳秋芳打算就此事向商務部投訴,投訴前陳秋芳找到了其,向其了解情況和把投訴理由和觀點告訴其,其告訴陳秋芳把相關的投訴文件準備好,后來陳秋芳將投訴文件報到了商務部,由外資司承辦,外資司按照要求進行了調查,提出撤銷杭州百事的批準書。文件會簽到條法司,其認為貿然撤銷欠妥,要求百事可樂上報在華發展規劃,在商務部核準前,暫停杭州百事的生產經營活動。2007年7、8月份,陳秋芳約其在東方廣場吃飯,見面后陳秋芳對其說,感謝你對公司的支持,給你帶了兩條煙,隨后又從包內拿出一個小塑料手提袋,里面有一個牛皮紙信封,說這是一點心意,然后將裝有牛皮紙信封的手提袋放在裝煙的紙袋里給了其,其回家后打開信封,見是人民幣10萬元現金,就放入衣柜,后其將此款用于家庭支出。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十一、2000年11月間,被告人郭京毅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法司投資法律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江蘇雙良空調設備公司改制項目審批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案證實:
1、證人胡志強(北京嘉潤道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證言證明:2000年,江蘇雙良空調有限責任公司準備要上市,該公司是中外合資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市前需要改制成為股份制有限公司。其去江蘇出差時,該公司副總經理李文龍請其吃飯談到此事,其問是誰負責審批的事,李文龍答復說是外經貿部條法司,其對李文龍說,其的同學郭京毅在條法司工作,可以幫雙良公司盡快完成轉制的事情。之后其就找到條法司的郭京毅希望他能幫忙加快審批速度,郭京毅答應幫忙盡快完成審批。項目獲批后,其跟雙良公司的李文龍說事情給他辦好了,他應該給其點錢,李文龍問其要多少錢,其答復說要6萬塊錢。2000年底,雙良公司將錢匯到了其的銀行卡里,其把3萬元人民幣交給了郭京毅,作為郭京毅給其幫忙的好處費。
2、雙良空調公司改制的審批材料等證明:江蘇雙良空調設備公司轉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更名為江蘇雙良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的報批過程。
3、被告人郭京毅的供述:2000年9、10月份,胡志強找其說有一家江蘇雙良空調公司進行改制,準備報到外經貿部進行審批,希望在審批過程中提供幫助,加快項目的審批,其答應了他的要求。之后,外資司將這個項目轉到了條法司會簽,其當時是投資處的處長,負責這個項目的審批,其認為項目沒有問題,就交給處里的辦事人員辦理了。2000年底,項目最終批準。2001年初,胡志強約其去他的辦公室,將一個信封交給了其,信封里裝了人民幣3萬元。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被告人郭京毅共計收受錢款人民幣4 417 729元;美元257 466.53元(折合人民幣2 071 395.47元);港幣223 000元(折合人民幣199 785.70元);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房產獲利人民幣1 657 033.57元;為親屬減免學費人民幣105 000元;總計價值人民幣8 450 943.74元。案發后,扣押人民幣6 772 037元、凍結“雪梨澳鄉”B區205號聯體別墅1套。
公訴機關當庭還宣讀和出示了以下證據:
1、中共中央紀委駐商務部紀律檢查組出具的《郭京毅在“兩規”期間的有關情況》證明:2007年11月,駐商務部紀律檢查組收到群眾舉報,反映商務部條法司原巡視員郭京毅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好處,由企業支付費用進行高消費活動等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發現郭京毅在購買“雪梨澳鄉”住房時,由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支付30萬元購房款的線索。經批準,于2008年8月13日至11月17日對郭京毅采取“兩規”措施。
“兩規”期間,郭京毅在組織的教育幫助下,能夠端正態度,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交待了組織尚未發現的個人其它違法違紀問題,并檢舉揭發了劉偉、許滿剛等人涉嫌違法違紀線索。
2、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出具抓獲經過證明: 該院于2008年11月3日對郭京毅以涉嫌受賄立案偵查,同年11月17日將郭京毅逮捕。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郭京毅的辯護人宣讀出示了首創公司2005年中期年報,以證明“雪梨澳鄉”簽約銷售均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9500元,并提出起訴書第三項指控郭京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雪梨澳鄉”別墅一套,獲利人民幣123萬余元價格過高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首創公司相關人員的證言,該公司是經過與郭京毅反復商談房款價格,郭京毅仍嫌報價高的情況下,為了項目審批能夠順利通過,最后按照2002年測算的成本價每平方米5600元銷售給郭京毅的。另根據首創陽光房地產公司出具的說明、落定正簽認購書單位一覽表等證據,該公司所售郭京毅的“雪梨澳鄉”B區205號聯體別墅的即定售房價格是人民幣261萬元,而當時“雪梨澳鄉”項目銷售政策是按揭貸款方可享受九八折的優惠,所以,郭京毅等人以人民幣133萬余元的合同價格購買此房產,已經大大超過了正常情況可享受的優惠,完全可以認定是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公訴機關按照實際房價九八折后的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出的郭京毅獲利數額133萬余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故本院對郭京毅辯護人出示的上述證據及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郭京毅的辯護人所提起訴書第二項指控郭京毅收受楊宇給予的人民幣160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此160萬元是郭京毅和楊宇股權投資的正常報酬,不是賄賂的辯護意見,經查,證人楊宇的證言明確證明,其從投資風險的角度考慮,并不愿意從事此項投資,只是郭京毅向其反復提及此事,其才明白郭京毅是要“借其的雞來給他下蛋”。此外,二人也沒有風險共擔等共同投資所應具備的約定,所以,雖然表面上楊宇是股票投資,但與郭京毅并不是合作炒股的關系,不存在所謂郭京毅和楊宇股權投資,實質是為感謝郭京毅給予郭的好處,應認定受賄。郭京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郭京毅的辯護人所提起訴書第六項指控郭京毅收受律師彭學軍給予的人民幣40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市場流通法律處不是郭京毅主管的辯護意見,經查,典當公司設立審批雖然屬商務部市場建設司主管,但郭京毅作為商務部條法司副司長,接受請托后,向其所在條法司下屬處室人員咨詢相關問題,為請托人探聽消息,亦指示下屬人員找市場建設司工作人員“疏通關系”,應認定是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后收受彭學軍給予的人民幣40萬元,應認定為受賄。郭京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京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或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接受請托人幫助其親屬免除學費,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鑒于郭京毅因涉嫌受賄被審查后,坦白了有關部門不掌握的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郭京毅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郭京毅的辯護人關于郭京毅有檢舉劉偉、許滿剛等人的犯罪問題,符合立功的構成要件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郭京毅分別伙同劉偉、許滿剛共同受賄,其在交待自己犯罪事實的同時,亦供述出分別伙同劉偉、許滿剛共同受賄的事實,不屬于揭發他人犯罪,不符合立功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立功,郭京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郭京毅辯護人所提郭京毅認罪態度好,受賄贓款全部退回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本院根據被告人郭京毅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京毅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六百七十七萬二千零三十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凍結在案的“雪梨澳鄉”B區205號聯體別墅一套予以變價,變價款作為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超出部分并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項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白 波
審 判 員 趙 靜
代理審判員 陳 丹
二O一O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員武曌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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